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拟用土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3)符合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拟用土地在村集体内张榜公示无异议。
二、办理材料
镇(街)国土所出具审核意见适用于澄海区范围内。
镇(街)政府出具审核意见适用于澄海区范围内。
原件、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原件、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原件、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验原件。
村集体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澄海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预受理后,申请人自行或邮寄向区国土局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对申请人发出审批证件为用地批准文件,文件有效期长期有效。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后,可依规使用土地。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门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网上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2)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
(3)登记。网上自动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4)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提交申请,实施机关自动生成申请编号。
(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实施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人通过书面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申请的法定形式。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对申请人发出审批证件为用地批准文件,文件有效期长期有效。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后,可依规使用土地。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门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见图1。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澄海区泰安路二横国土大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澄海区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2005年)
第六条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含本数)以下。
(二)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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