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配偶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探望权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拘留或罚款)。但是,我国《民法典》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爷爷或者奶奶(隔代)的亲属的探望权。
二、哪些人能行使探望权
依法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不能作为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抚养时间长短不是决定探望权的依据,老人为子女甘心情愿无私奉献,隔代亲和疼爱之心可以理解。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是指直接抚养方父或母应履行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利的义务。探视应本着方便探望人,和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或者按照法院判决安排探望时间。如果子女拒绝探望时,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应该说服子女同意探望。探望权不仅是父母之权利,更是未成年子女之权利,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请求与父母会面。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是因父母感情破裂才解除婚姻关系的,许多父母在协商时就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甚至以不利于子女成长为由阻碍或拒绝探望,侵害了对方的探望权利时,有探望权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父母婚姻关系虽解除,但其血缘关系没有断绝,其亲情关系也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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