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执行公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33:56 479 人看过

执行公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合理地实现或落实裁判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裁判是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确认,执行是对所确认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或落实。执行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实现执行公正。如果执行不公,实际上使裁判公正变得毫无意义。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执行不公具有极大的隐蔽性,难以发现和纠正,有时往往被作为实现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的一种补救手段。如有的人说:案件只能这样判,问题可以留到执行再解决。也就是说,案件不能公开判错,但可以通过执行对判决打折扣,实现司法不公的目的。所以,执行不公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已成为当前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形式。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有意见,在执行不公上反映很强烈。因而强化执行公正意识,纠正执行不公现象,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笔者认为,执行公正应当做到:一是对公正的裁判,应当不折不扣全面执行,不能故意不予执行或不予全部执行。二是应当及时执行。对公正的裁判,不仅应全面执行,而且要及时执行。执行不及时,当事人的权利往往会受到损害,有的甚至变得毫无意义。因而,执行应当奉行效率优先原则,坚决克服久拖不执现象。三是应当依法执行。法律是大家遵守的共同规则,依法执行才能使执行标准划一,实现执行公正。四是应当公平合理的执行。执行工作非常复杂,灵活性较大,因而,执行应当努力做到公平合理。要坚决克服在执行标的、执行方式等方面,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作法。如有的对执行标的物的价值或价格故意抬高或压低,或者对应当执行的特定物变为种类物或现金等等。这些都是违反公平合理原则的,应当坚决纠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2日 20: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折扣相关文章
  • 略论《行政处罚法》之缺陷
    《行政处罚法》实施近六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该法立法方面存在的一些缺陷也不断显现出来,本文拟对此作一简要地分析。一、违法行政处罚行为方面的缺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具体表现,同时也表明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依照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进行,以防止行政处罚权的违法行使,但这一规定与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原则(又称效力先定原则)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不相协调。首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始就推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照行政行为所决定的内容加以履行,这是行政法上公认的规则。作为行政行为之一种的行政处罚,当然也具有这种特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一经作出就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即使它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没有被有关国家机关经过一定程序确认为违法并撤销其效力之前,它仍然是有
    2023-06-06
    394人看过
  • 略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正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而在数量众多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则廖廖无几。偶有之则必定因为稀罕而成为新闻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而且也摆脱不了做秀的嫌疑。行政首长不出庭,其理由无非是公务繁忙、时间紧张。果真如此吗?有一定的因素,但并不尽然。究其原因,主要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怕做被告。被告是什么?那在过去,都是犯人才做被告,做被告的都是没做好事的,都不是什么好人。如今的行政首长头脑里仍旧有这样的观念,心里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同时也惟恐别人误解。有的行政首长甚至认为被告席是不吉利的地方,还是不去为好。二是怕丢面子。受几千年传统教育的影响,中国人大多爱讲面子,把面子看得很重。由于行政首长都是具有一定身份的人,就更是讲面了。坐到被告席上成为被审查的对象,被认为是丢面子,由级别比自己低得多的法官来审查更是丢面子。害怕如坐
    2023-06-06
    210人看过
  • 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执行工作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7月26日上午,我市两级法院召开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动员大会,传达贯彻最高法院、省高院有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我市法院开展执行队伍专项整改活动进行动员和部署。两级法院院长,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庭、各基层法庭和法警队全体干警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出席会议。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肖廷金到会指导。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刘诚在动员讲话中阐述了三个方面的意见:(一)全面提高案件执结率。要坚决落实执行一把手工程,分管副院长、执行庭长每个月向院长汇报一次执行工作的总体情况,对投诉、申诉等重点执行案件要随时汇报,以便接受院长的指导和监督;每位执行员都要与院领导签订责任状,对手头案件做到心中有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把好进度,及时执结;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穷尽各种措施,对有财产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坚决采取强制
    2023-06-06
    169人看过
  • 略论我国的行政收费制度
    行政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等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收费的项目,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收费标准,向负有缴纳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货币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行政收费的主体应当是行政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进行行政收费。征收主体的广泛性是收费与收税区别的一个重要方面:收税的主体限定在海关、财税部门;而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收费的职能。同时也是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相区别的显著特征:行政征用的决定通常由人民政府和法定的指挥机构,而不是任意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收费的主体应当具备收费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能够承担法律效果三个条件。其次,行政收费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根据我国现行的收费管理体制,这里的依法进行包括三层含义:第一,收费应当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第二,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
    2023-06-06
    171人看过
  • 略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归案的一种形式,也是自首成立的要件之一。笔者认为,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且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根据这一概念,成立自动投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时间性条件自动投案的时间性条件,是指自动投案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其中,尚未归案包括四种情况:一是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二是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查明;三是犯罪嫌疑人已被查明,但司法机关尚未来得及捕拿而未归案,以及犯罪嫌疑人已经隐匿、外逃而无法捕拿归案;四是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犯罪嫌疑人又脱逃的,亦属尚未归案。总之,自动投案包括犯罪未被发觉和犯罪已被发觉两种情况。那么,如何衡量犯罪是否被发觉呢?笔者认为,犯罪是否被发觉,是以是否被司法机关发觉为标准。因为发觉犯罪是刑事诉讼开始立案的事实根据。没有发觉犯罪,立案也就无
    2023-06-12
    63人看过
  • 房屋典权略论
    法律综合知识
    典权是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加以使用和收益的民事权利。一、房屋典权的法律性质1、房屋典权是不动产物权。房屋典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该房屋须为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即私有房屋。动产、公有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之上不能设立典权。就是说,原始出典人只能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公民个人。国家或集体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也可以成为出典人,但只能是继受出典人,而不能是原始出典人。如在出典人(公民个人)将出典房屋赠与和遗赠给国家或集体的情况下,国家或集体即成为继受出典人。此时,发生典权关系主体的变化。房屋典权为不动产物权,因此,不同于以动产为标的质权和典当关系。2、房屋典权是他物权。房屋典权是承典人在出典人所有的房屋上所取得的一种权利,是房屋所有权各项权能相分离的结果,即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与处分相分离。因此,房屋典权以承典人占有出典房屋为成立条件。至于占有为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在所不问,出
    2022-04-04
    163人看过
  • 公正遗嘱如何执行
    婚姻状况证明
    一、公正遗嘱如何执行(一)、确定立遗嘱人死亡1、自然死亡:律师应当取得医院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职权单位的死亡证明;2、意外事件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有医院证明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需要取得尸体处理单位的尸体确认证明;没有尸体确认证明的,需要取得职权机关的死亡证明。(二)、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前,公开遗嘱1、召集全体利害关系人和见证人,律师应当向每一个参与人发出正式通知函,发出时间应当在正式公布遗嘱之前三天。2、密封遗嘱3、利害关系人对遗嘱没有异议,公开遗嘱后,遗嘱执行人可以将自己将要开展的工作向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汇报,并请他们在汇报材料上签字认可。(三)、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1、律师保管遗嘱,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定期向立遗嘱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收集财产状况线索,以便遗嘱执行时准确把握遗产动向。2、立遗嘱人死亡后,律师应当及时收集
    2023-04-12
    229人看过
  • 和解执行“七法”论
    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和谐执行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在执行工作中多做执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和解促执行,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公正与效率的现代司法原则。和解的成功与失败,与和解方法的正确与否有着直接关系,而和解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不同的当事人采取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进行。一是辩法析理法。部分涉案当事人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不懂法律相关规定,因此对法院裁判不能理解,往往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对此,法院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疑问与辩解不能简单地以裁判已生效就无条件执行,而应耐心析理讲法,使当事人懂法、守法,主动配合法院执行,从而自愿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二是情感交流法。针对赡养、相邻关系、抚养费、探视权等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应本着事要解决、不伤感情的原则,与被执行人通过讲法律、话家常的情感交流,消除被执行人的心理障碍,减少与申请人的对立
    2023-06-06
    225人看过
  • 行政执法监督论
    行政执法监督
    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凡是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既是国家权力中最动态、最有力的一种权力,也是对政治、经济、社会和公民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影响最直接、最关键的一种权力。因此,也最容易对公民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最容易被滥用和产生腐败。所以,对权力的监督,核心是对行政权的监督。行政权所及的范围之广泛、内容之庞杂和责任之直接,都是其他诸种权力所无与伦比的。而要使行政速达预期的目标,预防和制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监督的环节便是须臾不可忽视的。如是,行政执法监督便由此而生,它是国家监督的整个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行政权监督的措施、方法、体系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但从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现状来看还
    2023-04-24
    127人看过
  • 农业部正论证执业兽医师法
    近日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了解到,目前农业部正在就执业兽医师法的起草工作开展调研论证。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魏琴等34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兽医师法的议案。议案提出,现行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执业兽医管理和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建议制定兽医师法,理顺兽医管理体制,加强执业兽医队伍建设,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农业部认为,制定专门的兽医管理法律,对规范执业兽医管理、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考虑到执业兽医是我国提供兽医服务的主力军,对执业兽医进行专门立法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全国人大农委建议,农业部认真研究吸收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抓紧开展制定执业兽医师法的研究论证和草案起草工作,草案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3-06-07
    228人看过
  • 对执行公正的再认识
    所谓公正是指权力、利益合理分配的状态、过程。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是当事人通过诉讼取得权力,实现利益分配的最终环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遇到的困难,与其说是体制、立法、执行者素质等综合因素的结果,不如说是在社会的转型时期,法院要承担起自身无法承担、而又必须承担的对法律的责任。因此,对执行公正的认识意义在于给执行工作以准确的定位,进一步确定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对执行公正的认识往往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申请人在多大程度上、多长时间内能获得通过审判程序确定的权力和利益,即所谓的实体权力和执行效率;二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措施和执行行为是否公开、公正、即对当事人诉讼权力及案外人实体权力的保护;三是执行效果是否有利于公众利益和愿望即社会价值与效益。三个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同案件、不同认识对三个因素的理解会有所偏重,就申请人而言,个体权力和效率是其对公正的最基本的标准,其评判公正
    2023-06-06
    292人看过
  • 强制执行是否能真正实现公正?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没有钱的话,那么也不会被判刑。根据具体的规定,如果确实是属于无能力偿还债务的,一般不会被判刑,但是如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要被判刑的,也就是说,不会应为没有钱执行而被判刑。因此就算执行过程中发现没有钱了,也不能够直接判刑。强制执行没有钱后果1、法院会采取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隐瞒的财产情况。2、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2023-07-01
    371人看过
  • 略论方法牵连犯中的方法行为
    牵连犯一直是刑法中争议较多的罪数形态之一,传统理论根据数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将牵连犯分为两种方法牵连犯、结果牵连犯。方法牵连是关于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它是一种很典型的牵连关系。笔者试图对方法行为进行分析,以便司法实践对方法牵连犯的准确把握。一、方法行为的含义与方法辨析关于方法行为,刑法理论中并没有单独精确的界定。刑法理论上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言辞[1].刑法学中犯罪行为由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手段或方法等能够表明行为存在的所有因素构成。犯罪行为都是由行为人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采用特定的方法实施完成的。犯罪行为与方法具有必然的联系,社会上不可能存在缺乏具体行为方法的犯罪。但是,这种必然联系并不意味着行为方法就成了任何犯罪在客观上都必须具备的条件。从犯罪构成条件上分析,对绝大多数犯罪行为而
    2023-06-11
    136人看过
  • 略论现行刑事赔偿范围的缺失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审判实践中,对以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的赔偿事由往往超出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人民法院以无法律依据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对此,赔偿请求人反响强烈,人民法院也感觉无奈。其中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是:一、对有罪但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判处死刑并已执行的情形,国家是否应予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无罪的人判处死刑并已执行的情形,国家应当予以赔偿不存在异议。但从规定国家赔偿范围之刑事司法赔偿范围的第15条来看,其中并没有包括有罪但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人被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情形,而根据立法体例来看,国家赔偿范围中的刑事赔偿范围只应规定在国家赔偿法的第3章第1节。根据该部分规定,国家赔偿法是将上述情形排除在外的。有人认为有罪但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人被判处死刑已经执行的情形可以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3)项的规定
    2023-04-24
    119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折扣
    词条

    折扣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人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给予退还两种形式。 折扣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正确运用折扣,有利于调动采购商的积极性和扩大销路,... 更多>

    #折扣
    相关咨询
    • 如何保证战略的有效执行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30
      1、战略目标分解。2、建立一个有力、生产能力和交资源力量的组织以地实施战略。3、建立预算将足够的资源投入到对战略至关重要的价值链活动中预算是企业战略的数字化表现,同时也是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战略的实施必须要有足够的资源支持,尤其是关键的战略活动更是要得到100%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4、对价值活动进行最佳运作,并不断提高其运作水平。5、建立信息交流体系,使公司的人员在战略执行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的
    • 执行局遇到找不到被执行人时,应对策略
      福建在线咨询 2024-11-12
      在执行局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一方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此外,根据第二百三十七条,如果一方拒绝履行调解书或其他应当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 写一篇论文论文题目论婚前财产公正应该怎么写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11
      论婚前财产公正,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 略论贪污罪的主犯罪数额标准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06
      贪污罪的数额标准:贪污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数额较大;贪污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数额巨大;贪污三百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