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11:01 387 人看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拟订的《关于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

为加大对城区建筑垃圾的排放管理力度,彻底解决建筑垃圾排放污染城市环境问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排放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排放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盘价发[2005]9号文件(每吨2元)执行。需要回填的单位和个人亦须到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按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运输和排放建筑垃圾,严禁乱排乱放。

三、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和道路之间铺设硬质路面,并安排专门清扫保洁人员,及时清扫散落的建筑垃圾,防止车辆将泥土带上路面。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通过运输单位资质和车辆现状审核,并到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及相关手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护栏以上20厘米,要有后箱堵板,并用苫布遮盖严密,避免沿途遗撒。

五、雨天和雨后24小时内禁止运输、排放建筑垃圾。

六、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严格检查,及时查处。对乱排乱卸建筑垃圾的,责令其运至指定地点;对运输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的,责令其予以清除,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七、凡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费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盘锦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20: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物料、建筑垃圾运输堆放和处置管理的通知
    为保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加强对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本市市区、县(市)、镇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施工和物料、垃圾运输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通告。二、本通告所称建筑工程物料,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使用的砖瓦、砂石、板材、涂料等及施工工具。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三、施工场地应当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施工场地通行的路面,应当硬化处理。运输车辆夹带泥土上路行驶造脏的,视为沿途遗撒建筑
    2023-06-10
    472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市市政委关于加强主城区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交委、市市政委《关于加强主城区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主城区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的意见(市交委市市政委二00四年五月)2002年我市进行主城区路桥收费改革后,主城区路桥通行能力明显提高,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但与此同时,部分收费路桥未按有关规范进行养护维修,路况有所下降,行车困难,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加强主城区收费路桥的养护管理,稳定路桥技术状况,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主城区路桥收费改革,只是改变了收费方式,不改变收费路桥性质和其行政管理体制。《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路桥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养护维修,保持设施完好,保证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应当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
    2023-06-08
    278人看过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市政府同意《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减少污染和尘土垃圾,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是指将生活垃圾(含经营和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集中收集和运输的管理。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有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居民、暂住和过往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在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文明办负责检查督促,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主
    2023-06-10
    270人看过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布施行。海口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渣土及其废弃物。第三条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建筑垃圾管理站负责具体管理事务。公安、交通、规划、城建、环保、房产、市容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市环卫局搞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基建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向市环卫管理部门缴纳建筑垃圾管理费,按工程建筑垃圾总量收取一定押金,并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证
    2023-06-10
    184人看过
  •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建委关于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新县城管委会,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现将《云阳县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五月九日云阳县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根据《云阳县县级领导和县级部门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的要求,为完善和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我县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强化宣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指出,有形建筑市场是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全面、规范服务的场所,是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设立办事“窗口”,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主体提供信息咨询,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条件的场所。有形建筑市场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必须做好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促
    2023-06-10
    287人看过
  •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平凉市城市规划区河洪沟道垃圾建筑废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崆峒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平凉市城市规划区河洪沟道垃圾建筑废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望遵照执行。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平凉市城市规划区河洪沟道垃圾建筑废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平凉市城市规划区河洪沟道行洪畅通和城市环境整洁,依据《水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凉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河洪沟道。第三条依据《防洪法》规定,河洪沟道内垃圾和建筑废料管理由崆峒区人民政府和市水务局共同负责。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河洪沟道内乱倒垃圾建筑废料负有管理责任。第五条市水务局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河洪沟道垃圾和建筑废料的依法管理工作。崆峒区政府所属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共同管理。第六条崆峒区政府要将城市规划区内河洪沟道
    2023-06-10
    100人看过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认识。排污费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运用经济手段控制环境质量的一种特殊“税收”形式,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期足额征收排污费,能够从经济机制上促进单位和个人进行污染防治,增强城市治理和改善环境的经济实力。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论是企业还是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要自觉按国家的规定缴纳排污费。二、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的原则,坚决杜绝协商收费。今后对各排污单位排污费的征收,都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排污申报登记、核定等法定程序进行。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在征收排污费工作中,要坚决杜绝人情收费和协商收费。三、严格规范排污
    2023-06-06
    93人看过
  •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2006年第22号公告)精神,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随着汽车行业的迅速发展,我市二手车交易日趋活跃,二手车流通市场已成为我市商品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和发展好二手车流通市场,既可方便交易、拉动消费,又能增加税源、繁荣地方经济。但是,当前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存在走私、非法拼装、报废、盗窃等国家禁止交易车辆非法流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不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二手车流通市场秩序,还危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
    2023-06-08
    376人看过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防办关于在市中心城市旧城区改造建设中加强人防工程保护意见的
    吉州、青原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同意,现将市人防办《关于在市中心城市旧城区改造建设中加强人防工程保护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意见》要求认真执行。二OO四年四月十二日关于在市中心城市旧城区改造建设中加强人防工程保护的意见吉安市人防办(2004年3月15日)为加强市中心城市范围旧城区改造建设中原有人防工程保护事项,现根据人防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凡组织旧城区改造开发建设项目协调会,负责牵头单位应通知市人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以便人防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及时提出建议,由会议统一协调解决涉及人防工程保护事项。二、市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据人防法规和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及人防规划布局的要求,从城市建设需要和早期人防工程现状实际出发,对分布在旧城区的早期人防工程分类提出保护和改造、补建或补偿方案意见,在方案允许范围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向市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保护和改造、补建或补偿审批手续,落实保护之
    2023-06-10
    344人看过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ΟΟ一年九月二十日关于加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管理的意见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土地管理局(二ΟΟ一年九月五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农村土地整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91号)精神,为加大土地整理力度,规范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管理,缓解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紧张的矛盾,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通过土地整理报省国土厅按比例获取的建设用地折抵指标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单独记帐,统一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土地管理项目实施单位不得自行使用。使用折抵指标的建设用地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
    2023-06-10
    464人看过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二○○三年九月十一日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徐单位、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以下简称“个人”),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第三条城镇垃圾处理费,由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九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区”)委托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环卫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费由市政府委托市政部门负责征收。第四条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一)本市
    2023-04-22
    364人看过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九府办发[2000]43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沿街各单位:《关于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将国务院关于推行创建放心一条街活动的重要部署落到实处,进一步推动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深入开展,努力为我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活动奠定良好基础,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经报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确定我市浔阳路(四商场以东,华联商厦以西)为全国第一批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试点。为此,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在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部署,紧紧围绕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营造放心满意的购物环境,促进市场繁荣和经济发展,在我市逐步建立和完善杜绝假冒伪
    2023-06-07
    412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快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1090号)的文件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中转和无害化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长春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垃圾处理费。享受城市最低
    2023-04-22
    100人看过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棚改新区社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棚改新区社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九月十三日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棚改新区社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3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棚改新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六月六日
    2023-04-22
    409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8
      是否是行政法规要看是哪个部门出台的。
    • 印发《鹰潭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14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XX责令其立即清扫、冲洗干净,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政府租用耕地建垃圾厂,还是建筑垃圾,合理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5
      政府租用耕地建垃圾场,还是建筑垃圾,无疑这样的安排是失当的。因为建筑垃圾是无法分解的垃圾,是长期占地的垃圾,这个租用无疑是长期的,还不如一次性征收更为合理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罚款的情形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5-26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罚款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罚款的情形包括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等。 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
    •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8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22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项目开工15日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后方可排放。为排放建筑垃圾申请办理处置许可文件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二)计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材料;(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消纳地点相关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