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政策还规定,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和发放应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但并非所有的“多个家庭”都是非法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要求,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好“一户多房”问题,显然,法律政策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一户多房”。
因此,如果将所有“多户住宅”作为违法建筑直接无偿拆除,许多被拆迁农民趁机侵犯被拆迁农民的财产权,是不公平的。
拆除多栋房屋是“强拆”还是“补偿”?
那么,法律和政策允许哪些“多房”,拆迁时应该给予补偿?
1。虽然有多套房屋,但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规定,但AB两套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一户多宅”是合法的,应该认定为一户多宅才能确认登记。
也就是说,这样的“一户多房”经过法律确认后,在发生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当然应该按照正常的标准进行补偿,而不是作为违法建设和合法强拆。根据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意见》,宅基地确权必须考虑历史政策原因。但在政策不断创新、宅基地管理趋同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一户多宅”的情况,拆迁不能认定为违法建设和强拆,拆迁应该得到补偿。
例如,《北京市集体土地管理拆迁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1982年以前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因老一辈死亡、农民正常继承老一辈留下的农村房屋而造成的合法继承、交易或赠与而导致的“一家多宅”案件多发;或者一些农民在异地定居后,将宅基地留给留在农村的亲属;出现“一家多宅”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或者由于子女婚前不能申请新宅基地,从同一村农民手中购买宅基地。
通过法律手段取得宅基地造成的“一户多房”情况,不能直接认定为违法违规。确认权利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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