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务院(国发[1994]59号).
【颁布日期】:1994-10-25
【正文】:
【题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4.10.25
【生效日期】1994.10.25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配合在18个城市(上海、天津、齐齐哈尔、哈尔滨、长春、沈阳、唐山、太原、青岛、淄博、常州、蚌埠、武汉、株洲、柳州、成都、重庆、宝鸡)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开展,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指导和规范这些城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
《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二、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破产财产的处置
破产财产处置前,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
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四、担保的处理
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财产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超过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企业破产时,抵押权人按照抵押顺序受偿。
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破产后,担保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偿债期限可以由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确定。
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五、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
六、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损失的处理
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本金、利息损失,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银行总行批准后,分别在国家核定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控制比例内冲销。
七、破产企业的整体接收
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执行分配方案前,其他企业整体接收破产企业财产、承担分配方案确定清偿的破产企业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待遇。
八、濒临破产企业的重组
对濒临破产的企业,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改组企业管理层、改变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引导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等措施,予以重组。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认为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
濒临破产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并经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企业效益好的部分同企业分立。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商定的比例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九、实施企业破产的组织领导
实施企业破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有关城市的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一名政府负责人牵头,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银行、劳动、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土地、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工作机构,统一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实施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根据当地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破产预案。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及时处理实施企业破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发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在企业破产实施中的作用。实施企业破产中遇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
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通知
95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54人看过
-
关于处理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28人看过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5人看过
-
关于国有企业审计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337人看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409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若干问题答案江苏在线咨询 2023-10-08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里面是怎么解释破产的?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据我们初步预计,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全国法院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约在10000件左右
-
国有企业破产申请相关问题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0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这是就国有企业而言。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的会、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自愿申请破
-
国务院有关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法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21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国有关联企业间划转资产税务问题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01一、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一)划出方1.视同销售,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若没有特殊规定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2.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变化的,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情形,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二)划入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
-
国家对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9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