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18:35 133 人看过

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也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然而,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它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至少应该等同与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举一个大家都知道的典型例子,享誉全球的饮料——美国的可口可乐,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密,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际上保持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专利、商标的保护固然重要,但我们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综合保护。今天我们主要讲怎样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和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基本知识

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广义地说,构成一个企业竞争优势的任何机密的商业信息都可以被认为是商业秘密。除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这些信息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管理性。

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首要构成要件,也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对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它不像专利那样要求除所有人之外,国内外绝对没有人知悉和使用,商业秘密可以被一定限度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知道,可以被多个公司或个人同时拥有。比如,负有保密义务的本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会知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供应商和客户因业务往来会了解到商业秘密,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自主研发或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因司法、行政程序国家工作人员会知悉商业秘密,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所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

商业秘密的认知难度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不能把公共领域内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新颖性的门槛很低,不像专利那样要求具有实质性的显著进步,只要是不为同行所一般知悉的信息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但对这一特征的误解,往往使一些企业不能正确识别和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举一个例子,一家公司为了促销产品,策划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举行一次有奖销售活动,这种策划即属于企业经营中的营销策略。在筹划期间,这一促销策略作为公司的经营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有人也许会说,这种营销手段很普通,地球人都知道啊,怎么会是商业秘密呢?这里的关键是,虽然一般人都懂得这种营销手段,但并知道你们公司具体的操作细节,比如时间、奖励方式等,所以仍然具有秘密性,一旦被竞争对手知道,公司的促销效果就难以达到,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但由于该营销手段已为公众,包括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所知悉,若有其它企业进行效仿举行同样的活动,则不属于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可以看出,一种技术或营销策略要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并不一定要求完全不被同行知道,只要其中的部分信息具有秘密性即可。

商业秘密的获取难度

商业秘密必须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信息,这是对商业秘密获取难易度的要求。所谓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实质上是要求商业秘密不能向社会公开,一旦公开便进入了公共领域,不再是商业秘密了。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向不特定的人员透漏,向特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开不是向社会公开,比如前面所讲的几种情况。社会公开的渠道包括将商业秘密公开发表、演讲、展览或者存放在公众可以直接获取的地方。比如一家公司就其开发的一项技术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通过初审之后,该技术以专利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但在实质审查阶段,该专利申请被驳回,没有得到批准,这家公司就决定将这项技术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后来,该公司发现另一家公司也采用相同的技术生产同样的产品,便以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工商部门投诉。调查中,被投诉的公司称其是通过专利公告查到这项技术的,并出具了那份专利公告。工商部门最后认定该技术不是商业秘密,没有支持该公司的投诉请求。为什么公司自主开发的技术不是商业秘密呢?关键是该技术已经通过专利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了,进入了公共领域,人们可以轻易地通过文献检索得到这项技术。又如,某单位科技人员从一本外文杂志上看到某项通用产品的特殊制造方法,可以大大降低成本,经分析,该方法在国内尚属首例,有远大的经济前景,该单位便按杂志上介绍的实施方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开发生产。那么该技术是不是商业秘密呢?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该单位在国内率先使用了该方法,但由于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法律并认为它享有商业秘密。

2.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首先,价值包括现实的价值和潜在的价值。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中而具有潜在的、可预期的价值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其次,不管是积极信息还是消极信息,只要有价值性,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不论是对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用的信息,还是在生产经营中有利于节省费用、提高经营效率的信息,如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经营信息等,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路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都属于商业秘密。最后,不论是继续使用的信息还是短暂的信息,只要具有价值性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比如标书标底这种商业秘密就是典型的短暂信息。

3.实用性——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有很密切的联系,但实用性有其自己的特殊内涵,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法律并不保护单纯的构想和抽象的理论、概念,抽象的、模糊的原理或观念的覆盖范围极其广泛,尚处于探索阶段而无法具体化,如果给予保护,就会束缚他人手脚,妨碍他人的商业机会,不利于社会进步。

4.管理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上述的三项客观特征外,权利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保密意图。权利人对其所产生的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7: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商业秘密重要吗,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重要吗?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犯罪构成理论方面分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仅要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二、商业秘密如何保护商战不可无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想打败竞争对手,企业要防患于未然,制定周密的保护方案和措施:1、企业要规定出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确定秘密等级,明确接触人员范围,制定严格的借阅办法,减少泄密的可能。在技术转让或合作时,也要讲明商业秘密的内容,并约定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2、建立内部监控设施、防盗系统,不让无关人员随便进出保密区域,如技术部、产品开发部、资料室等高度涉密区域。在公司内部严禁串岗游岗,把涉密人员控制在绝对范围内。3、建立公司保密制度,并把公司的保密制度写人《员工手册》,在员工进人公司时就向其灌输保密观念,了解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职责,
    2023-03-03
    337人看过
  • 合同保密与商业秘密
    属于。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急保全。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商业密码,每个公司都有自身的商业密码,这些商业密码是不对外公开,其他公司不能侵犯商业密码。借款合同是否属于要式合同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
    2023-07-05
    204人看过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及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二、商业秘密有哪些种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
    2023-06-13
    219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战略】企业以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以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在理论界,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性质有财产说、契约义务说、信任关系说之分。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二是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技术合同法》和《劳动法》。????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指他人不法侵犯商业秘密时,权利人可以就其侵犯自己的民事权利的事实,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18条的有关民事侵权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权利人也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有关经营者不法侵权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权利人也可依据《刑法》第219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2004年12月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
    2023-06-08
    420人看过
  • 打印机使用与商业秘密保护
    1、配备专用打印机。对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特别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配备专用打印机,可以避免打印文件内容被他人知悉。由于信息一旦被不相关人员知悉,就不像电脑删除文件一样简单了,很可能这一信息就会成为要挟公司的砝码或竞争对手的有利武器。2、若企业给掌握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员全部配备打印机有困难,可以将这些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的打印机与普通员工的打印机分开,并放置于单独房间。这样可以尽可能的减少不相关人员接触到商业秘密。同时,如果在该房间内配备摄像头,那么,即使商业秘密被不相关人员知悉,也容易查出,这样,对误知悉企业商业秘密人员有警示作用。3、若使用公用打印机,先查看公用打印机边是否有不相关人员,若没有,在开始打印后,应立即亲自到打印机旁等候。若有多份文件,多次点击打印会有一定等候时间,宜分别打印。若不愿亲自去等候打印输出,也可以让身边亲近的人替你去等候输出,并告知其保密。对于一些不是很急的文件,也
    2023-04-13
    257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概念是什么?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概念是什么?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1。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从范围上看,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供货情况、产销策略等信息。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它不取决于外部的执法和法律保护,而取决于企业内部的保密程度。只要我们能长期保守秘密,商业秘密就能长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1)劳动法的保护是通过“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模式来实现的,因为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企业既需要较少的资金,又需要长期的效力,这是唯一的途径。如果员工违约,企业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以保护其权利。(2)其他行政法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机关查处。这种方式有时更有利于争端的解决。指公安工商局。(3)民法保护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新的雇主和雇员可能被要
    2023-05-07
    183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江苏省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江苏省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甲方:(企业)住址: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乙方:(员工)住址:身份证号码:乙方因为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成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B):1、技术信息:2、经营信息: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二、乙方的保密义务对第一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
    2023-06-08
    154人看过
  • 商业秘密争议——保护企业商业机密
    〖案情〗林某原系某机械制造公司技术副厂长,主持研究开发了某新型产品,1998年公司下发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则》(讨论稿)至各部门征求意见,1999年8月该《规则》正式下发,《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林某主持研发的新型产品的生产技术系公司商业秘密予以保护。1999年3月由于公司机构重组,林某携公司其他几位技术人员离开公司自行成立了另外一家公司,并开展了与前述新型产品类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机械制造公司知悉后便以林某及其新成立的公司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200万元人民币。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及其新成立的公司侵犯了机械制造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了该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此判决林某及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机械制造厂经济损失150万元。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新型产品的技术在林某等离开机械制造公司时因未采取保密措施而不属机械制造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林某及其公司不构
    2023-06-09
    488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我国第一部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出台
    国务院国资委4月30日宣布,经历半年多起草的《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已出台,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尤其是有效防范\"商业间谍\"具有重要意义。就在该规定发布前一天,力拓胡士泰案也进行了宣判。该案背后凸显的中国商业机密泄密问题引发业内外广泛深思。近年来中国铁矿石谈判频频遭遇挫折,商业泄密是其中重要的原因。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以美国为例,其在保护商业机密方面有内外严格完善的法律保护网。例如,美国为了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在1996年通过了《经济间谍法》。该法律涵盖的范围极其广泛,各种财务、商业、科学、技术、信息、计划、汇编、公司设计、操作步骤、程序等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并且不论是有形或无形。触犯者可处以1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法人团体违法则可处1000万美元以下罚金。专家
    2023-06-08
    252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权利人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办法。属于国家秘密的技术秘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共道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办法保护。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和指导。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
    2023-06-08
    66人看过
  • 2022商业机密保护法对商业秘密是如何保护的
    我国目前并没有商业秘密法,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具体内容如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
    2023-06-29
    338人看过
  • 商标专利与商业秘密:如何界定与保护?
    选择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是:1.无法用专利法保护的,用商业密秘密保护,一种是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二是创造性高度不够;2.对于公开后容易被竞争对手闹开的方案,用商业秘密保护;3.产品生命周期过长或过短的这种方案,不宜用专利保护。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条款的关系1、商业秘密是企事业单位已经掌握的技术或者信息,保密协议也就是要求不得外泄这些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竞业禁止是针对相关核心人员固有技能的,竞业协议防止的是相关技能在竞争对手或者既能拥有者本人在非公司场所使用,从而降低公司的竞争力也就是增大了外界竞争压力。2、商业秘密原则上属于法定附随义务,只要圈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和员工有了明确说明就应该遵守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而且是不需要补偿的,正如普通的销售合同中常有的双方需要保密的条款;竞业禁止属于约定义务,他限制了员工离职后的自由择业权利,特别是在分工比较细化的今天,同行业禁止很多时候
    2023-07-15
    54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之行政保护
    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中,行政保护至关重要。较之与刑事保护、民事保护,它更具有强制性、广泛性、直接性、惩罚性。它不仅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营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秘密性、价值性、创新性是商业秘密的三大法律特征。通过行政处罚,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处罚侵权行为,至少符合两个要素:一、侵权;二、违反行政法。据此,违反商业秘密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2、滥用获取的商业秘密;3、第三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明确规定: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
    2023-06-08
    410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关于“保密义务”
    关于“保密义务”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2023-06-08
    68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商业秘密的载体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什么意思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13
      商业秘密的载体通常表现为纸质文件、磁质文件。特别是磁质文件,其容量大、体积小、易复制、易携带,一个小小的盘可以存储上千页图纸的内容,所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因此,有效管理商业秘密载体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措施。
    •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中的保密范围与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4
      你所说的两条,陈述上可能有些瑕疵,结合整个保密协议应该能够理解为:1说的是保密范围,虽不是很具体、详细,但仍对保密范围做了约定,且“等”作了兜底,还是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目的的。2说的是商业秘密享有人协议中未向协议对方给与任何使用许可或其他权利。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
    • 如何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业秘密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4
      商业秘密的保护,重在预防及注重细节管理 企业要提高保密意识,建立商业秘密保密机制,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可通过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等方式。比如:与核心员工进行的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电脑硬盘的管理,离职前的交接,客户信息的集中管理等。竞业禁止协议固然重要,然而企业的消息:保密文化的建设、员工激励、对员工的信任,以及高管自身的职业操守的加强则更为重要。此外,还要注重营造和
    • 应怎样保护与并购无关的商业秘密
      广东在线咨询 2023-11-13
      在并购过程中,企业应重视保护商业秘密,分类商业秘密,积极采取合同约定等等有效措施,防止泄密。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的区别
      江西在线咨询 2021-08-14
      绝大多数企业,在取得科研成果后,都会毫不犹豫地将该项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保护,似乎科研成果一旦获得专利权,就大功告成了。其实,这是对专利保护方式的片面理解。专利保护也是有严重缺陷的,有些企业就是因为对科研成果错误选择了专利保护方式而使企业丧失了竞争力甚至最终倒闭。专利保护的缺陷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 1、专利保护有期限性。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包括三类,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