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押物的置换应得到质权人的确认和批准。质押人要求置换质押物可直接向质权人或通过监管人向质权人提出申请,监管人凭质权人出具的《质押物置换通知书》执行,或经质押双方事先约定,在一定限额、一定期限内置换质押物,监管人凭质权人《质押物置换授权书》监督执行;
2、质押物的置换步骤一般应“先进后出”和“等额进出”或“进出同步”,限额内先行放行的质押物,监管人应根据质押双方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监督质押人补足质押物,逾期应向质权人提供书面报告;
3、除非质权人书面批准,质押人对质押物进行异物置换应该另行予以检验评估。
一、动产质押生效条件有什么
动产质押生效条件有: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和质押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是真实的;
3、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
此外,动产质押合同的有效性还需要一个特殊的要求,即质物的交付。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不能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不需要登记,其生效不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而是自质押人将质押物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二、到期债权能够进行出质吗
到期债权可以出质,满足债权质押的条件即可。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民法典》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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