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首次申办的,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要求,不影响公路建设、规划、养护和管理。——设置平面交叉道口,交叉道口的岔数、交叉角、间距、视距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的规定。——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与地方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30—50米次高级以上路面。——应有规划部门、交警部门审批意见。——根据保障安全、畅通原则及有关的公路技术标准和规范决定可增设的道口数量。——在路线交叉处,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有关的公路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道口标志、示警桩和标线。——道口施工设计方案已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并且要求施工、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已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和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本行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2)延续路政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3)施工期限延续的,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施工期限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施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1)填写好所有内容;2)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1)内容准确、真实;2)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1)保障施工安全、明确安全责任;2)申请单位或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1)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2)加盖单位公章。
包括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1)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2)加盖单位公章。
1)由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2)加盖单位公章。
包括规划部门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收费公路权益的需要收费公路业主意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的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第五章的要求。
(3)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业务系统,查阅办事指南,进行在线申报。根据系统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4)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接收到实施机关告知的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2、受理
(1)受理审核。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依据第五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后,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配合实地审查工作的相关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核合格并予以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可现场或邮寄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1年、《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证》,有效期为施工期限。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路政许可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实施机关审核不合格,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http://zsbs.zs.gov.cn/)公开许可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第五章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2、受理
(1)受理审核。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依据第五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后,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勘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配合实地核查工作的相关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核合格并予以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可现场或邮寄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1年、《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证》,有效期为施工期限。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路政许可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实施机关审核不合格,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http://zsbs.zs.gov.cn/)公开许可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
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序号补(赔)偿项目计量单位补(赔)偿费标准(元)备注
一开设平交道口
1二级及以上公路元/米?年1000
2三级及以下公路元/米?年700
二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上埋
1电(光)缆元/米?孔30一次性收取
2管线横穿元/米150一次性收取,直径30cm以上的外径每增加10cm,补偿费标准增加10%
纵向元/米30
(二)利用桥梁、隧道设置管线元/米800一次性收取
(三)设置电杆元/根?年1000限制性收费
(四)设置电塔、变压器元/座?年5000
(五)其他占用
1占用路肩、人行道、边沟元/m2?天2
2占用路面元/m2?天10
3占用公路用地元/m2?天1
4占用绿化带元/m2?天3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二)占用、挖掘公路: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信基站、变压器等类似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7.拆除公路中央分隔带;
8.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
9.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三)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五)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六)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
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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