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计算起始点是什么时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10 05:56:28 245 人看过

一、假释考验期计算起始点是什么时候?

我国法律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怎样才可以假释

当然,假释制度的实施也有一定严格的程序规定,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因刑期较短,或者没有关押,不适用假释

2、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一定时间的刑罚。

3、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通过教育、改造和学习,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深刻的认识,并以实际行动来证实自己确实痛改前非,改恶从善,释放出狱后不会重操旧业或者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也就是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种条件,都不能适用假释。

假释考验期是从假释那天开始计算,只有被判了有期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且服刑一段时间后反省深刻,在监狱认真接受教育和改造,渴望重新做人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假释,被判有期徒刑的,还需要继续服刑的刑期即为考验期,被判了无期徒刑,则考验期直接为10年,假释考验期计算起始点是什么时候?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司法实务中我们要区分漏罪与新罪,尤其是在缓刑、假释的考验期内,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那假释考验期发现漏罪的话该怎么处理呢?而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呢?此时又该怎么办?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假释考验期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李某于2005年以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05年4月2日起至20014年4月1日止。20010年4月2日,法院根据刑罚执行机关的建议对李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014年4月1日止。假释期间发现李某还有盗窃罪未被判决,因此被撤销假释,经审判后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则李某的刑期就是9年刑期加上刚刚判处的6年,李某的刑期就是9年以上15年以下,然后减去已经服完的5年刑期。

二、假释期间发现新罪怎么判?

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所谓的“先减后加”原则。

李某于2005年以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05年4月2日起至20014年4月1日止。20010年4月2日,法院根据刑罚执行机关的建议对李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014年4月1日止。假释期间发现李某再次犯有盗窃罪,因此被撤销假释,经审判后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则李某的刑期就是9年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五年刑期,再加上刚刚判处的6年,李某的刑期就是6年以上10年以下。

根据上文的介绍,虽然对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与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处理都是一样的,即撤销假释,但在具体的数罪并罚上面是不同的,前者一般是先并后减,而后者则是先减后并,很显然在又犯新罪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要重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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