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9:15:03 103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章信息的采集、共享使用

第四章系统安全保护

第五章附则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厦门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是指全市统一的、保障市民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卫生保健、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计生服务、人事教育、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以下统称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政府信息系统。

第三条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包括:

(一)市民基础数据库和市民基础信息交换平台;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计生委、卫生局、人事局、教育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的有关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库及其业务办理终端;

(三)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及其授权网点;

(四)市民持有的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按照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服务和方便市民的原则,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规范采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和统一监管。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逐步完善。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和协调推进。

第七条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市民基础数据库和市民基础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负责卡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以及社会保障卡相关的服务。

第九条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有关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库和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网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工作。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信息的采集、共享使用

第十条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内容,应当与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的服务相匹配。

面向市民信息采集的内容、项目,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

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和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负责具体信息采集工作,并向社会公众说明所采集信息的用途。

第十一条市民基础数据库的信息采集,除通过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外,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数据库根据信息共享协议的约定提供数据,并通过市民基础信息交换平台完成数据传送。

第十二条市信息产业局根据市民基础数据库或者相关业务数据库的信息共享需要,牵头商定信息共享协议,并督促执行。

相关业务部门依照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要求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相关业务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应当根据信息共享协议和工作程序,并通过市民基础信息交换平台取得。

其他国家机关要求获取市民基础数据库或者相关业务数据库信息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各业务数据库的共享信息发生变更的,该数据库的维护方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24小时内,将变更的信息通过市民基础信息交换平台传送至市民基础数据库。

第十四条市民基础数据库和各业务数据库中的所有数据,只能用于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政府办理行政管理事务,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也不得提供给任何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四章系统安全保护

第十五条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监督。

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应根据系统安全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制定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安全守则,并拟定具体安全操作规程。

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应当定期向市信息产业局报告安全运行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通过市民基础信息交换平台传送的数据,应当经过加密处理。

市民基础数据库应当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业务数据库应当设置访问权限,并采用身份认证和鉴别授权技术。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都应当及时制作备份。市民基础数据库的数据由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备份,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各自数据的备份。

第十七条因管理失职或者不当而泄露信息,导致财产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厦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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