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开发分公司与张弘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9:21:15 302 人看过

原告舟山市曙光实业总公司农业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开发分公司)诉被告张弘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00年8月14日诉于本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原告农业开发分公司于200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于同日对被告张弘杰承包土地中已采摘下的7323.5千克水果玉米予以扣押,并交与原告农业开发分公司予以变卖,其所得价款交与本院保存。在审理中,本院于2000年8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2日、9月28日、12月24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农业开发分公司负责人张宗祥、被告张弘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业开发分公司诉称:2000年4月,被告张弘杰承包了原告所属的土地284亩种植水果玉米,以每亩300元计算,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土地承包费85200元。合同签订之后,被告张弘杰支付了25200元土地承包款,后因其资金困难又向原告表示要求对该尚欠款暂缓支付,双方经协商,原告同意第二期60000元在2000年7月底前付清,并由其向原告出具欠条。到期以后,原告又向被告索讨该承包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其应支付的承包款。为此原告于2000年8月14日诉于法院,要求被告张弘杰支付到期的60000元承包款。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其同意解除该承包合同,但要求被告赔偿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为:

1.原告农业开发分公司与被告张弘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2.2000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60000元承包款的欠条;

3.由原告农业开发分公司工作人员对所扣押的水果玉米在杭州农贸批发市场出售该水果玉米收入以及费用支出的明细表;

4.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人罗先利、罗小都、王永根到庭作证的证言。

被告张弘杰辩称,被告从原告农业开发分公司承包土地284亩,用于种植从台湾引进华珍超甜水果玉米。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土地所需用水由原告方统一分配灌溉。但到被告种植的玉米在7月10日至8月10日最需灌溉用水时,原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供应水果玉米地所需的抗旱用水,而自己却用红旗水库的水用以灌溉芋艿地,被告在承包地上所种植的水果玉米因缺水造成大面积减产,致使被告经济损失30余万元,而原告却还要被告继续支付承包款是没有道理的。在审理中,因被告种植水果玉米亏损,无力继续履行合同,故要求解除其与原告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此外被告认为原告方在出售该批水果玉米时价格偏低,已损害被告方利益。同时原告在支出费用中,除运费1270.5元认可以外,其他费用支出明显不合理,并要求以1.2元/千克作为保底价计算该批水果玉米的销售收入。

被告张弘杰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为:

1.证人丁亚珠、吕荣菊到庭作证的证言;

2.由被告方雇佣的小工(18名)出具的证明;

3.杭州蔬菜公司三里亭分公司在2000年8月13日、8月16日、8月26日、8月28日代销被告方水果玉米结账单。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为:

证人张荣林(系杭州农贸批发市场业务经理)证言。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中旬,因原告方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其将部分土地承包给予被告,并且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一、土地四址及面积:桃形地212亩,东庆西72亩,计284亩;二、承包时间:自2000年4月至2002年3月为期2年;三、乙方自承包之日起,按每亩300元/年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承包款85200元,并在当年承包年度内的12月前一次性交付隔年承包款85200元;四、排捞抗旱由甲方统一安排,抗旱用水甲方统一调度,乙方不得截水或堵水。凡不听调度造成后果,概由乙方负责,抗旱费用(柴油、电费、机器维修费等)由乙方承担按地亩分摊。协议签订以后,被告张弘杰支付25200元土地承包费,对尚欠的60000元土地承包款,被告表示因其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双方经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其所欠的60000元于2000年7月底前支付,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张弘杰总承包地亩284亩×300元/亩=85200元,现已支付25200元,尚欠60000元于2000年7月底前付清,逾期土地收回,后果自负。被告从原告处获得承包土地以后,其根据水果玉米市场容量以及舟山地区气候等因素,先后分别种植30亩、150亩玉米。2000年7月,舟山地区发生旱情,致使被告原计划要种植的水果玉米无法继续种植,同时原已种下的水果玉米因缺水亦无法正常生长。在此期间,被告方曾多次向原告方交涉,要求原告供应抗旱用水,为此原告方指定被告从河道抽取抗旱用水,但被告方以该水果玉米系无公害农作物,如使用该被污染的水源,可能致使所种植的玉米发生虫害,故拒绝使用该河道水源用于灌溉抗旱。2000年7月中旬,被告要求原告方从红旗水库放水用于抗旱,但原告方称该水库系总公司职工生活用水以及朱家尖风景旅游区后备生活用水水源,同时其他用于抗旱的水源均已用完,故无力承担其已承包出去的土地抗旱用水,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该尚欠承包款到期以后,原告向被告索讨该承包款,被告借此拒绝归还。为此原告于2000年8月14日诉于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60000元土地承包款。在审理中,被告以其所承包的土地经营亏损,且原告所提供的承包土地及经营条件又不具备继续履行为由,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对此原告因被告无继续履行合同诚意,故亦表示同意解除该承包合同,但要求被告赔偿因解除合同以后造成的承包款损失以及清理土地残留农作物所需的费用。另外被告张弘杰以原告农业开发分公司未按约供应灌溉用水造成其承包经营亏损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原告农业开发分公司承担经济损失30余万元,因被告未预交诉讼费,故不予本案一并审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3日 00: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分公司相关文章
  • 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原因的具体分析以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
    一、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原因的具体分析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原因的具体分析主要有:1.因外部承包而引发纠纷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有些地方的土地在升值,农民又开始愿意种植土地,此时就出现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土地不满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迫于压力只得要求与承包人解除合同。2.因承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要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要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因发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4.因征地补偿费问题而引发纠纷因承包土地被征用,承包方不接受补偿方案而引发纠纷。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一定的先期投入。5.因合同解除后对承包方的补偿问题而引发纠纷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主要有:1.处理的紧迫性。2.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尖锐性。3.纠纷的复杂
    2023-06-21
    220人看过
  •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人民法院应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限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他一律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外出务工农民请求收回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人口田邻居可以继承吗农民的人口田不是基本农田,这两个不是一个概念。农民的人口田是责任田,就是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户的耕地。俗称人口田。基本农田是国家政策保护不得占用的耕
    2023-03-07
    467人看过
  • 孙怀利与龚兆国、张玉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孙怀利,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苏峪口村。委托代理人李玉华(孙怀利之妻),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苏峪口村。被告龚兆国,男,195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苏峪口村。被告张玉凤,女,194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苏峪口村。原告孙怀利与被告龚兆国、张玉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昕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怀利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华、被告龚兆国、张玉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孙怀利起诉称:1983年底,原告的父亲孙春发与原告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散生果树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15年。合同到期后,苏峪口村委会与原告续签了30年的承包合同,自1999年1月1日始至2028年12
    2023-04-24
    307人看过
  • 高某某诉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高**,男,1958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暂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徐**,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张**,男,1956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暂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业已自行解决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负担。审判长黄学锦审判员沈辉
    2023-04-24
    374人看过
  • 果农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反成被告
    果树被砍毁果农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反成被告1990年,西乡县城关镇葛石村八组村民袁*德承包了该村八组10亩多土地,先后投资50余万元。经过19年的辛勤耕耘,果园里的桃树已长到茶缸粗细。年可产鲜果2万余公斤,收入7万多元。去年4月,葛石村八组突然要求收回这片土地,因为第一轮10年合同期满后袁*德又向组里续交了10年承包费,至2010年到期,因此袁*德拒绝了该要求。去年5月8日,葛石村八组组长葛*德带着多名村民,闯进袁*德的果园,将千余棵树砍毁。去年6月1日,本报对砍树事件进行了报道,随后西乡县公安局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正式立案侦查。去年7月8日,汉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袁*德被砍的1564棵油桃、枇杷、李子树树龄均为10年,果树价值44.42万元,果子价值13.66万元,共计损失58万余元。随后,警方对该案侦结完毕,制作了起诉意见书,向西乡县检察院移送了案卷材料。原以为很快就能讨回公道,但让
    2023-06-15
    89人看过
  • 孙**与东营华城**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东民一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成,男,1953年10月3日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口镇永胜村农民,住该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苑*强,男,1967年1月28日生,汉族,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庆,男,1943年10月1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广饶县城北环路34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驻东营市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顺,**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臧*文,**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原告:张*孝,男,1937年7月7日生,汉族,垦利县西宋乡牧场村农民,住该村。上诉人孙*成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3)垦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
    2023-06-12
    347人看过
  • 邢万忠与宗绍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万忠,男,194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柏福村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柏福村220号。委托代理人邢宝明,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中学教师,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柏福村220号。委托代理人李德兰,女,195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柏福村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柏福村220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宗绍利(曾用名宗少利),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柏福村159号。委托代理人陈宝春,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邢万忠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401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邢万忠一审诉称:2004年12月,邢万忠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柏福村集体经济组织签
    2023-04-24
    98人看过
  • 杨奎中与王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东民四初字第40号原告杨奎中,男,194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刘酄村人,现住河口区经济开发区北海滩涂养殖有限公司。被告王良,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乡郭局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奎中诉被告王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发出缴费通知后,一直未足额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赵淑媛审判员张勇代理审判员张素云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蓬涛
    2023-04-24
    383人看过
  • 薛桂琴与苗爱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薛桂琴,女,194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南冶村473号2门。被告苗爱国,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南冶村473号。原告薛桂琴与被告苗爱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高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桂琴与被告苗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桂琴诉称,原告与被告苗爱国系母子关系,原告薛桂琴与被告父亲婚后共生育一子三女。1999年在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的过程中,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全家7口人由被告作为代表,与村集体签订了30年的承包合同。现原告的丈夫及公公因病已去世,承包的土地及果树一直由被告1人管理使用。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给付份额,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将原告、原告丈夫及原告公公享有的3人份额分割予原告。被告苗爱国辩称,1999年签订合同时,包括原告在内的全家7口人的口粮田及散
    2023-04-24
    212人看过
  • 农业承包地退回纠纷
    因年事已高将户口挂于亲家名下,并由亲家代为耕种村里所分的承包地。时过境迁,当她想要回自己的承包地交给儿子耕种时,亲家却称已经将她的承包地退回了村经济合作社。在与亲家的多次协商无果而终后,无奈之下——九旬老妪状告亲家讨要承包地2005年3月3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伍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此后根据徐某的申请又依法追加了村经济合作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5月23日,该院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由被告伍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将其承包土地中的0.637亩分割给原告徐某。原告徐某与被告伍某系亲家关系,伍某之女嫁给徐某之子。徐某原先并非被告村经济合作社的成员,1978年随儿子、儿媳将户口迁至被告村经济合作社并在该村建房居住,并将户口登记在被告徐某家。1997年农村集体土地第二轮承包时,徐某应当享有0.637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别为自留地0.082亩
    2023-04-22
    319人看过
  • 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出现纠纷,应怎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
    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订立的承包合同出现纠纷,如何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师解答:我国大部分地区在1998年前后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处理该问题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处理此类纠纷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所开展的二轮土地承包,符合当时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符合当时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按照二轮土地承包方案履行了民主管理程序,并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该合同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
    2023-05-31
    311人看过
  • 原告付代忠诉被告张绍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付代忠,男,生于一九四九年六月十九日,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黔江区正阳镇积富村一组。委托代理人蒲辉清,重庆市黔江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绍良,男,生于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日,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黔江区正阳镇积富村一组。委托代理人李行,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付代忠诉被告张绍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华林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代忠及其委托代理人蒲辉清和被告张绍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代忠诉称,一九八二年农村落实责任地时,在自家房屋旁边分有一块面积大约二分地的土地承包地,当时由于子女小,原告妻子有病,加之原、被系亲戚关系,该承包地一直是张绍良家耕种,期间原告既未收一分钱租金,也未称一斤粮食,原告要求收回这块承包地,经村、镇干部调解
    2023-04-24
    229人看过
  • 业主如何处理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合同纠纷?
    (一)行政途径投诉。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二)法律途径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指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侵权中的“权”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业主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出现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们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
    2023-06-21
    367人看过
  • 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思考
    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按照本村人均耕地亩数依法取得承包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由县政府发《承包经营权证》,2003年10月村委会以原告所在户的成员之一转为城镇户口为由,收回一口人的承包地,2009年原告起诉村委会,要求将收回的承包地返还给原告。村委会提交证据证明2003年10月收回土地是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作出的,原告方意见:承包期内,不允许收回土地、调整土地,因自然灾害等情况导致人地矛盾突出需要调整土地的,还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村委会2003年10月收回土地依据的调整方案未经批准,属违法行为。一审法院在经历长达9个多月的审理后,认为村委会2003年10月调整土地,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1、村委会的行为属调整土地,还是收回土地?2、村委会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强制性法律法规?如果村委会的行为属收回土地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不允许
    2023-04-27
    246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分公司
    词条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财务、资产、人事、业务等方面受总公司全面管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均不独立,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财产也由总公司财务同意管理,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大... 更多>

    #分公司
    相关咨询
    • 与政府土地开发合同纠纷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11
      双方是个人或企业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属于民事行为, 适用民事法。 有一方是代表国家的如土地局,市政动迁等, 则属于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规范。
    •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发生纠纷怎么办?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27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处理该问题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处理此类纠纷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农村土
    • 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农村土地纠纷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29
      土地合同纠纷就怎样引起的?一般来说土地纠纷是由下面两种原因引起的:1、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进一步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而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区分承包制度,导致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农村干部素质相对较低,对土地承包不依法进行管理;很多土地荒废多
    • 家庭承包公司承包农业合同纠纷和家庭承包合同纠纷如何认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土地的承包形式有两种:即“家庭承包方式”和家庭承包形式以外的“其他承包方式”。其区别: 1、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是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村民)的一项权利。其他方式的承包形式则不是。 2、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目前取消了农业税,有些地方只交少量的水费,种植相关品种国家还有补贴。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是要向发包人交纳承包费的。 3、如果遇上国家
    • 开荒承包土地纠纷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1
      对于开荒地,开荒人并没有必然的使用权,也不可能有永久的使用权。开荒者应该与土地所有人(如村民组集体、村集体)签订合同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如果对开荒地的使用权有争议,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如何处理,如果要收回开荒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开荒者作出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