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5:30:15 97 人看过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政府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忻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目录》涵盖了市政府的机构信息、政策文件、政府决策、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人事信息、财政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和办事指南等方面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中国忻州”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开。此外,还采用台州政报、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档案馆(拟设立查阅点)等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查阅索取有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为市档案局(馆)(档案管理利用处),地址:市政府行政大楼2号楼,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电话:0576-88510***,电邮:**@zj001.net,传真:0576-885115**。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受理机构为各部门、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涉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申请件,直接向各部门、直属单位提出申请。

(二)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三)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人可在受理地点获取《忻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也可在忻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获取,申请表复印有效。

1、申请方式

(1)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台州”门户网信息公开网专栏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办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一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申请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掌握的信息,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处理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在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六)收费。

收费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如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凭有关证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室投诉,电话:885116**。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举报受理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电话:961**,地址:市政府行政大楼**楼,邮编:318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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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6日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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