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是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3 19:10:44 398 人看过

一、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是哪些

1、管辖。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

2、立案。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相关证据的,可以通知确认申请人7日内予以补充。

3、审理。

(1)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2)审理方式。合议庭决定进行书面审理或者进行听证。

(3)期限。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

4、裁定。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制作裁定书。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二、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程序是哪些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二审抗诉程序是哪些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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