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1 11:13:15 171 人看过

行政诉讼中存在虚假诉讼,行政诉讼中虚假诉讼,事实认定不清,主体错误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主观恶性较大的,可以以诈骗罪立案追诉。

一、笔录撒谎罪会怎么处罚

笔录撒谎怎么处罚,要区分看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进行不同的处罚。1、如果在治安案件中,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如果在刑事案件的笔录中撒谎,属于在刑事诉讼中做伪证,那就是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与包庇罪有何区别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有: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徇私徇情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4、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无罪的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

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作伪证可否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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