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侵权中的主观状态,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商标法》并未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对商标侵权实施的是无过错责任。由于注册商标均经过公告,可以根据公告推定他人知悉注册商标的存在,故只要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就可以进行认定,而不必考虑其主观状态。
也有学者指出,商标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忽视主观状态,扩大了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不利于均衡商标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商标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在商标侵权行为中,单从侵权事实本身就可以认为加害人有过错,并追究他的责任。法律规定并不能因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推翻,法律对过错的推定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即使被告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认定与其实际的主观态度不符,也不能改变这种推定。此观点的弊端在于在过错推定原则中,加害人如果能提出充分证据证实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则能够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但在《商标法》中只有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相类似,在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中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一、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吗
不是,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也有所区别。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对加害人加强了严格责任,所以,过错推定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过错推定的发展使过错责任的职能从教育、预防的作用向赔偿作用倾斜,但是,过借推定责任仍然是基于过错的责任,因此仍保留了过错责任的教育和预防的职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本条规定的第一款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过失等过错心理,该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时,不优先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过失等过错心理,而是依法推定其具有主观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依法可以减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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