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受人提出质量问题是否需反诉
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现因买方迟延支付货款,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剩余货款,而买方主张卖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此时,买方提出的质量问题是在答辩中直接反驳还是应该另行提起反诉呢?
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目的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驳则是被告要求在同一诉讼内部,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来否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达到反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而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提质量问题时以反驳形式还是另行提起反诉,笔者认为这应该根据买方的具体要求来确定。
1、如果买方主张卖方的质量存在问题,从而拒绝支付货款的,笔者认为在庭审过程中以反驳的形式来抗辩即可。因为,卖方的义务就是向买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货物,若卖房没有履行交付无瑕疵的义务,那么买方就有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抗辩请求,这一请求仅导致买方不依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不会产生新的诉请,没有导致诉的增加。买方的这一请求显然只是导致卖方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而不属于抵消或吞并原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本诉请求,因此,买方减少货款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也就不构成反诉。
2、如果买方提出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从而要求原告退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合同无效等时,由于被告提出的这些主张均是独立于原告货款请求之外的具有完全独立性的请求,其目的不仅在于防御,更着重于主动进攻,故被告一旦提出这类请求,法院就应要求被告提起反诉。
3、对有质量瑕疵的货物,如经被告自行或另请他人修复,所产生的修复费用,被告主张相应扣减,应认定为抗辩。
综上所述,被告提出质量异议的,不一定非要提出反诉,应根据被告的要求来决定。
二、反诉的条件
(一)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无权提出反诉。
(二)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本诉进行中是指法院已经受理了本诉,法院尚未受理本诉,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反诉无从提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反诉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以避免证据突袭和诉讼迟延。超出举证时限提出的反诉,如果法院认为应当合并审理,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管辖权是法院对特定诉讼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故受诉法院须对反诉具有管辖权。但考虑到诉讼经济原则,本诉法院对反诉可以基于牵连管辖或应诉管辖获得管辖权,换言之,只要不违背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强制性规范,本诉法院对反诉都具有管辖权。
(四)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如果本诉应适用简易程序而反诉应适用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了。
(五)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前者如原告提出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款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后者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才有合并审理的必要,才能够达到通过反诉抵消或吞并本诉诉讼请求的目的。近年来,受英美法的影响,反诉牵连性要求正在日渐放宽,逐步让位于当事人合意和法官裁量,也即是说,对于某些虽然没有达到牵连关系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合并审理,法院也认为合并审理有利于提高效率,那么也可以适用该制度,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
三、提出反诉的时间
被告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一审程序中,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受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即使原告撤诉,被告的反诉依然可以继续,而不会因原告的撤诉而不成立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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