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以及保管合同的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6-30 07:28:31 239 人看过

一、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如下: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妥善保管标的物;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亲自保管物品。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危险告知义务;孳息返还义务。

二、保管合同的特点

保管合同的特点如下: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三、保管合同是过错责任原则吗?

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义务人承担责任不以主观上或者行为上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而是只要存在损害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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