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含有哪些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现介绍其中主要的几种取得方式:
1、先占
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构成先*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抛弃物属于无主物,但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属于无主物。(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作为拾得人首先应当在20日内通知权利人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3、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埋藏物分为两种类型:(1)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2)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一、所有权转移的适用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动产均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特殊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所有权转移的注意事项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这时,丙听说甲要卖房子,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分析:根据上面的原理,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千万不要以为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行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乙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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