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目录第一条缩略语
第二条本条约适用的商标
第三条申请
第四条代理;送达地址
第五条申请日期
第六条一件申
目录
第一条缩略语
第二条本条约适用的商标
第三条申请
第四条代理;送达地址
第五条申请日期
第六条一件申请多类注册
第七条申请和注册的分解
第八条文函
第九条商品或服务的分类
第十条变更名称或地址
第十一条变更所有权
第十二条更正错误
第十三条注册的有效期及续展
第十四条未遵守期限时的救济措施
第十五条遵守《巴黎公约》的义务
第十六条服务商标
第十七条使用许可备案的申请
第十八条变更或撤销使用许可备案的申请
第十九条未就使用许可备案的影响
第二十条对使用许可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对拟驳回的意见陈述
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大会
第二十四条国际局
第二十五条修订或修正
第二十六条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第二十七条1994年《商标法条约》与本条约的适用
第二十八条生效;批准和加入的生效日期
第二十九条保留
第三十条退出本条约
第三十一条条约的语文;签署
第三十二条保存人
第一条缩略语
除另有明确说明外,在本条约中:
(1)“商标主管机关”指缔约方授权处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机构;
(2)“注册”指由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的商标注册;
(3)“申请”指商标注册申请;
(4)“文函”指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的任何申请,或与申请或注册有关的任何请求、声明、函件或其他信息;
(5)凡提及“人”,应理解为指自然人和法人;
(6)“注册持有人”指商标注册簿上登记为注册持有人的人;
(7)“商标注册簿”指商标主管机关以任何介质存储保管的整套商标资料,包括所有注册的内容和所有关于注册的录制资料;
(8)“向商标主管机关办理的业务”指向商标主管机关办理有关申请或注册的任何业务;
(9)“《巴黎公约》”指1883年3月20日于巴黎签署,后经修改和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0)“《尼斯分类》”指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6月15日于尼斯签署,后经修改和修订)所建立的分类;
(11)“使用许可”指根据缔约方法律对商标使用的许可;
(12)“被许可人”指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人;
(13)“缔约方”指加入本条约的任何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14)“外交会议”指为修订或修正本条约而召集缔约方举行的会议;
(15)“大会”指本条约第二十三条所指缔约方大会;
(16)凡提及“批准书”,应理解为包括接受书和核准书;
(17)“本组织”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8)“国际局”指本组织国际局;
(19)“总干事”指本组织总干事;
(20)“《实施细则》”指本条约第二十二条所指《商标法条约实施细则》;
(21)凡提及本条约某“条”或某条之“款”、“项”、“目”,应理解为包括提及《实施细则》的相款;
(22)“1994年《商标法条约》”指1994年10月27日于日内瓦签订的《商标法条约》。
第二条本条约适用的商标
一、[商标的性质]任何缔约方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所构成的商标均应适用本条约。
二、[商标的种类]
(一)本条约应适用于与商品有关的商标(商品商标)或与服务有关的商标(服务商标),或与商品和服务均有关的商标。
(二)本条约不应适用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保证商标。
第三条申请
一、[申请书中含有或附带的说明或项目;申请费用]
(一)任何缔约方均可以要求,申请书中须含有下列部分或全部说明或项目:
(1)注册申请;
(2)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3)申请人为一国国民的,该国名称;申请人在一国拥有住所的,该住所所在国名称;申请人在一国拥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该营业所所在国名称;
(4)申请人为法人的,该法人的法律性质,该法人据其法律得以成为法人的国家的名称,以及在可适用的情况下,该国的行政区划名称;
(5)申请人有代理人的,该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6)本条约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要求提供送达地址的,该送达地址;
(7)申请人希望获得在先申请优先权的,应提交要求该在先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并按照《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提交支持该优先权要求的说明和证据;
(8)申请人因在展览会上展示商品或服务而希望获得由此产生的任何保护的,应根据缔约方法律的要求提交声明以及支持该声明的说明;
(9)根据本条约《实施细则》的规定,至少提交一份商标表现物;
(10)在可适用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约《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一份声明,说明商标类别以及可适用于该商标类别的任何具体要求;
(11)在可适用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约《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一份声明,说明申请人希望以商标主管机关使用的标准字符注册和公告商标;
(12)在可适用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约《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一份声明,说明申请人希望指定颜色作为商标的显著特点;
(13)商标或该商标某些部分的音译;
(14)商标或该商标某些部分的意译;
(15)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应按《尼斯分类》中的类别分组,并在每组前标明所属类别的编号,按类别顺序排列;
(16)缔约方法律要求提交的有意使用该商标的声明。
(二)按照缔约方法律的要求,申请人可以提交实际使用商标的声明和相关证据,作为对本款第(一)项
(16)目所指有意使用商标的声明的替代或补充。
-
新加坡商标注册
327人看过
-
新加坡留学条件:新加坡申请绿卡相关事宜
411人看过
-
移民新加坡需要什么条件,新加坡移民条件有哪些
218人看过
-
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新加坡商标注册
115人看过
-
新加坡商标异议/反对流程电子商标设计
313人看过
-
商标法条约(中国加入)
133人看过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
-
移民新加坡的办法江西在线咨询 2023-02-17拥有新加坡国籍就算。1、投资移民 根据新加坡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外国人投资新币150万元,可直接成为新加坡永久居民。这项计划主要是为各国企业家而制定的。目的是吸引更多的企业家来新加坡投资。投资资金中50%的资金可用于购买自用住宅物业。 2、创业移民 申请人通过投资创办新加坡公司,获取新加坡创业准证(Entrepass),当公司运营至满足新加坡政府的指定要求后,便可向新加坡移民局(ICA)申请永久居留
-
新加坡移民新加坡入境有哪些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04入境时,要向入境检察员出示在飞机内填写的入出境卡片和护照。在护照上被盖上可允许停留14日以内的印章,并将入境卡的另一半返还之后,入境手续就算办完。偶尔,入境检察员会要求你出示新加坡出境的机票,并询问入境目的、停留期间,只要如实回答就都通过。入境检查结束后,在自己所乘航班的传送带处等待提取行李。提取行李并办完海关手续后,到抵达大厅
-
新加坡移民政策新加坡移民的方案宁夏在线咨询 2021-12-041、主申请人至少有3年的创业经验(必须是企业股东的身份)。2、主申请人在公司持有30多股%持股3年以上。3、公司营业额要求:公司最近一年的营业额必须达到5000万新元以上,最近三年的年平均营业额必须达到至少5000万新元。4、营业额可以通过多家公司的营业额合并来满足,以营业额最高的公司为主要公司。5、公司必须属于GIP介绍A行业列表中一个或多个商业领域的前期费用:约10万元后期投资:250万元。
-
新加坡绿卡申请条件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02申请新加坡绿卡的条件:1、新加坡三所公立大学及政府理工学校毕业的学生,都可以申请绿卡,其他私立大学毕业的学生,要在新加坡工作一两年才能申请。2、劳工准证(WP):最低级准证,无文凭要求。与雇主完全挂钩,不可延期,若要延期,必须重新申请。不可随意出入新加坡,一旦离职,准证自动失效。申请时申请人不得在新加坡境内。薪水大都在1800(新币,以下同)以下。无申请PR资格。3、专业准证(SP):中级准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