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将某一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受理的裁定方式,用于解决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形。当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权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或者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您可以指定某个法院来处理具有特定管辖权的情况,通常有三种情形:
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
2.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权发生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3.存在其他依法规定的情形。这两种情形都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社会影响、案件标的额、当事人争议程度等因素,将案件交由某一个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方式可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1. 案件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
2. 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具有特定社会关系,或者一方或者双方具有特定经济利益,或者案件涉及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行业的;
3. 案件标的额较大,或者涉及面较广,或者当事人争议较大的;
4. 案件审理难度较大,或者需要专业性较强的审判人员审理的;
5. 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或者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审结的。
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时,应当考虑案件的性质、社会影响、案件标的额、当事人争议程度等因素,确保指定管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定程序内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是一种重要的案件审理方式,可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审理。在指定管辖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社会影响、案件标的额、当事人争议程度等因素,确保指定管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定程序内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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