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5:00:38 95 人看过

一、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怎么认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特征就是集体财产集体所有、集体事务集体管理、集体利益集体分享。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征:

(一)平等性,即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生先后,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其成员资格都一律平等。

(二)地域性和身份性。一般来说农村集体成员往往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此外,也有的成员是通过婚姻或收养关系迁人本集体取得成员资格。也有因是因移民迁人本集体而取得成员资格。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一)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二)因婚姻、收养关系以及因法律或政策的规定迁出本农村集体而丧失。如出嫁城里,取得城市户籍而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又如因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全家户口迁人设区的市而丧失原集体成员资格。

(三)因国家整体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或者整体移民搬迁等原因,原集体失去继续存在的条件而终止,其成员资格亦当然丧失。需要说明的是,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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