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存在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19:54:55 176 人看过

1、探望权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①有些法院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对探望权提出请求的,法院是否一并处理把握不准。有的法院对调解离婚的案件,调解书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也拿不准。

②对探望方式、时间、地点等判决无统一规范的标准,各行其是。

③对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判决当事人轮流抚养子女说法不一,难以适从。

2、探望权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①被执行人的协助义务界定难。被执行人如何协助,协助到什么程度没有标准,难以掌握。被执行人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自无异议,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认定就比较困难,有时子女本身不愿接受探望,躲着不见,更容易认为是被执行人从中作梗。

②缺乏法定的执行措施。现行民诉法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对探望权都不适用。因为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标的,不能对子女本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③执行程序终结不易确定。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但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期限起码在子女成年前。这种权利从父母离婚时起将延续相当长的时间,如何认定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十分困难。

3、探望权中止的情形没有明确的规定,适用中难以掌握。

一、法院判过探视权对方不执行怎么办

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享有的权利,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不行使也没有什么后果。但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阻碍对方探视;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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