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望权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①有些法院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对探望权提出请求的,法院是否一并处理把握不准。有的法院对调解离婚的案件,调解书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也拿不准。
②对探望方式、时间、地点等判决无统一规范的标准,各行其是。
③对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判决当事人轮流抚养子女说法不一,难以适从。
2、探望权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①被执行人的协助义务界定难。被执行人如何协助,协助到什么程度没有标准,难以掌握。被执行人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自无异议,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认定就比较困难,有时子女本身不愿接受探望,躲着不见,更容易认为是被执行人从中作梗。
②缺乏法定的执行措施。现行民诉法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对探望权都不适用。因为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标的,不能对子女本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③执行程序终结不易确定。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但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期限起码在子女成年前。这种权利从父母离婚时起将延续相当长的时间,如何认定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十分困难。
3、探望权中止的情形没有明确的规定,适用中难以掌握。
一、法院判过探视权对方不执行怎么办
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享有的权利,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不行使也没有什么后果。但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阻碍对方探视;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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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针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父亲或者母亲,赋予看望孩子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义务,因此对于探望权,父母可以协商,对于探望的时间、方式进行约定,探望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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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子女探望权的问题海南在线咨询 2023-09-25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首先应由父母双方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探望性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而逗留性探望则是指探望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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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探望权问题,可以中止对方探望权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07首先,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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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及探望权问题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14孩子_____由女方(男方)抚养,随同女方(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女)方全部负责,男(女)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元给男(女)方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女)方可随时探望女(男)方抚养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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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陕西在线咨询 2021-09-08「摘要」2001年4月28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第38条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探望权制度。这一规定强化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的保护力度,为人民法院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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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关于探望权问题江西在线咨询 2023-09-25探望权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它需要直接抚养方的协助和子女的配合,否则探望权人难以真正行使该权利。因此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及探望权人的合法权利,司法实践中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首先应由当事人双方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另外为确保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判决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