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保护法律规定孕期女职工保护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即使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顺延至分娩后一年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上夜班。”所谓“夜班劳动”,一般是指从当天22点到次日6点的工作或工作。怀孕女工不得从事的工作范围:
(1)工作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乙烯基等有毒物质的浓度氯化物、环氧乙烷、苯胺、甲醛,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2)医药行业从事抗癌药物生产和己烯雌酚作业;
(3)工作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辐射防护规定剂量;
(4)人工土石方作业;
(5)(6)身体振动大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压、拖拉机驾驶等;(7)经常弯曲、攀爬、蹲坐的作业,如焊接等;(8)高处作业分类规定的高处作业。3。《女职工保健条例》第十条规定:“怀孕七个月后,应当给予休息或者适当的劳动救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的女职工,每天休息1小时,不得上夜班。如果您有工作许可证,您可以申请并批准2个半月的产前假。怀孕期间,产前检查(包括怀孕12周的第一次检查)应计为工作时间。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条例》还规定了已婚女职工怀孕的禁忌劳动范围。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属于三级至四级有毒作业分类的工作场所。”《女职工保健条例》要求,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现在没有子女的女职工,暂时调离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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