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费用于诉讼败诉方承担。当提起诉讼之时,倘若未涉及到如财产保全等其他申请事项,那么只需要预先支付案件的受理费用即可。对于案件受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具有明确且详尽的规定,通常会在法院立案大厅进行公示。
然而,当合同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尽管起诉人需先行支付诉讼费用,但这笔费用并不会由起诉人独自承担。相反,诉讼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除非胜诉方主动提出承担。若出现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的情形,则应由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所需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而在共同诉讼中,若当事人败诉,人民法院也会根据他们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决定各自所需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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