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航空行李运输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9:01:08 120 人看过

《国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简称国际运输总条件)于2007年12月1日起向社会公布,《国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共十八条,其中包含了航空运输中出现的客票、定座、登机、行李、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定,以及航空器上的行为等与旅客密切相关的内容。

其中,第八条行李,第十五条损害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异议的提出时限,均包含了关于国航国际航班的行李运输规定。这些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对在国航国际行李运输中,规范承运人和旅客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制订了明确的,适合国航现状的规则。更是双方据此完成行李运输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行李,共有九项二十六款。其中8.3款中,除民用航空运输中规定的危险品、易腐易碎物品和枪支弹药以外,在8.3.3款中首次将电脑、个人电子设备、可转让票据和个人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等,列入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物品,明确作出规定,开具了国内承运人制订国际运输总条件的先河。对于国航国际航线的行李运输,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通过近年来,对国航和代理人行李查询处理的国际航线行李事故案件中发现,旅客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出现行李运输事故时,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情况下,给事故双方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特别是个人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由于行李发生延误运输,往往会给旅客带来更大的痛苦,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很多国家的承运人为保护旅客和自身利益,除将上述内容的条款法定化以外,还通过承运人网站对社会做积极的宣传,大大减少了旅客和承运人在航空旅行中,因行李运输事故的发生所承担的巨大风险。

随着我国科学化和现代化设备的普及和快速发展,个人电子设备,包括电脑等高科技应用设备,已经成为商业人士在旅行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随身携带物品。仅2007年不完全统计,国航受理的行李运输事故中,个人电脑的丢失,就达几十个之多,为事故的后续赔偿,带来意想不到的困难,因此而引发的旅客投诉案件呈上升趋势。

根据国航处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操作情况,以及国外承运人的经验,国航在国际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中,将其列入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将有助于企业发展和减少旅客损失。

第十五条损害赔偿责任,共十一项。除明确规定旅客出现行李运输事故后,可以向第一或最后承运人索赔以外,在15.9款中,对由于旅客原因造成其他旅客行李损失时,该旅客要承担其他旅客行李损失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15.10中,将旅客违反8.3款规定的情况,免除国航责任,纳入了总条件。

在15.11款中,《国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将承担责任的限额,明确标注为:属于公约界定的国际运输,应当适用公约的责任限额。

就行李运输事故赔偿责任限额而言,目前我国加入并适用的国际公约包括《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见《国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第一条定义公约指1929年制定,1955年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华沙公约),和1999年5月28日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华沙公约》中,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规定为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约合20美元),对非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规定为332特别提款权(约合400美元)。

《蒙特利尔公约》对承运人造成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损失,规定每名旅客最高限额为1000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0539元。

第十六条异议的提出时限,本条第16.2款和16.3款,分别对国际航班旅客,发生行李运输事故申报的时间作出规定。即:旅客应当在发现行李损失时,立即申报,至迟应当在行李交付旅客之日七天内,以书面形式申报。如果行李发生过延误的旅客,至迟应当在行李交付旅客之日二十一天内,向国航提出书面申报。

旅客未在上述时限内,向国航书面申报行李损失,可能面临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后果。

总之,《国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国航国际航线行李运输的责任和旅客应该遵守的规定,第一次加以确认和法定化,是国航进一步将自身推入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与国际同行业运输规则接轨的一个重要举措,对确立国航在国际航空市场的定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国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中,关于行李运输和与之相关内容规则的建立,必将使国航国际航线行李运输,特别是行李运输事故的处理,从快从优的实现国际化和标准化。

2008年奥运会即将在北京召开,国航作为奥运会合作伙伴,适时推出的《国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有助于提升国航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中的地位,更为办好本届奥运会增加了闪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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