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日前正式成立。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四级未检机构组织体系基本构建完成,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成立未检办有利于将原来分散在检察机关内部各个业务部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和司法资源有效整合起来,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集约化和专业化,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综合体系建设。
据介绍,最高检未检办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综合业务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活动的个案指导;调查研究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研究提出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范和机制的意见等。
在最高检的推动指导下,截至目前,已有12个省级检察院和960多个市级检察院、基层检察院成立了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此外,安徽、河南、辽宁等地的一些市级检察院,将辖区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统一指定一个基层检察院办理,有力地促进了未成年检察专业化建设。
各级检察院还普遍建立了捕诉监防一体化的特殊工作模式和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分案起诉、庭审教育等一系列特殊工作机制,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
许多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与其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密切相关,独立未检机构的建立并实行独立评价体系,有助于及时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问题并依法进行督促、干预,有利于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说。
科学设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评价内容
根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科学设定、适时调整评价内容,使评价工作符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律,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更好地推动国家有关未成年人政策方针和各项法律规定的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案件办理
刑事案件办理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主要业务内容之一,重点围绕办理案件质量和"少捕慎诉"原则落实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可包括以下指标:
1.刑事案件范围。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负责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成年人实施的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各地也可以结合实际和双向保护的要求,具体确定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如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成年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案件、大学生犯罪案件等。
2.办理案件工作量。与办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相比,办理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了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还必须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各项要求,并单独或者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帮助教育、关爱救助等工作。即使案件办结,但跟踪考察、帮教预防等工作依然需要继续。因此,要准确衡量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付出的工作量,单纯案件数量不是评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标准。
3.办理案件质量。对于办案中出现撤回起诉、撤销不起诉、无罪判决等情况的,应当逐案进行评查。经评查发现原决定确有错误的,应评价为质量问题。要加强对捕后被法院判处免除刑罚、单处罚金、管制、拘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等情况的分析总结。通过批捕情况与法院判决情况的对比,从一个侧面检验"少捕慎诉"原则的落实情况,促进办案人员自查自纠、认真执法,实现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经对比分析原批捕决定不当的,应评价为质量问题。
4.非羁押措施适用情况。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非羁押措施的情况,包括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和变更强制措施。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指因无社会危险性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指捕后经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这是判断是否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的重要指标。
5.非刑罚措施适用情况。指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作出非刑罚化处理的情况,包括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这是落实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特殊检察制度落实
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的落实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核心内容,也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区别于其他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分为如下两个方面:
1.特别程序落实情况。包括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分案起诉、刑事和解、法庭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
2.特殊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亲情会见、心理测评、心理疏导、帮教措施、跟踪回访、未成年被害人救助等。
(三)法律监督
对未成年人案件诉讼活动及权益维护情况加强法律监督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重要内容,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1.刑事诉讼活动监督情况。指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开展立案监督、引导侦查、追捕、追诉、抗诉、纠正违法(发出书面纠正违法并取得监督效果)及其他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情况。其中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抗诉工作,应当以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为重点。
2.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指对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开展监督以及公益诉讼等情况。重点工作包括:建议、督促、支持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公益诉讼;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家事审判活动监督等。
3.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刑罚执行工作开展监督的情况。重点工作包括:羁押必要性审查、看守所分管分押监督、未管所监督、社区矫正监督等。
4.权益维护监督情况。指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依法实施监督。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考虑到各地情况及工作基础,鼓励结合当地实际,强化沟通配合,积极开展探索,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试点,逐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
(四)犯罪预防
犯罪预防工作是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能,需要从个案预防、类案预防和一般预防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要立足于检察职能,依托办案开展相关工作,并注意掌握重新犯罪情况,以检验预防效果。
1.个案预防(包括再犯预防、临界预防)情况。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因年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办案中发现的其他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单独或者会同家庭及学校、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亲职教育、帮助教育、救助关爱等工作,预防其再犯。对所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注意跟踪查询,掌握三年内再犯等情况。
2.类案预防情况。加强同一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趋势等情况的统计分析,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犯罪的意见和建议,以检察建议等方式向有关单位提出,并跟踪落实情况。
3.一般预防情况。积极参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管理、社会治安专项整治、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等工作。完善法治副校长、检察官以案释法等制度,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等活动。
(五)专业化建设
专业化建设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的基础。具体可以从专门机构建设、专业人员配备和专业办案区建设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1.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建设情况。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高检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般不得将非未检部门受案范围内的案件分配给未检检察官办理,以确保未成年人检察特殊政策、特殊制度和特别程序落实到位。
2.专业人员配备情况。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配备人员的年龄、性别结构要合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在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中要确保未检检察官的员额,保持未成年人检察队伍的相对稳定。
3.专业办案区建设情况。办案区要进行必要的区域划分,具备讯(询)问、心理疏导、听证、宣告、法治教育等功能,配备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装备和设施,为检察机关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合适环境。
(六)社会化建设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一项实践性、探索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创新工作制度机制,推进相关配套体系建设。具体可从健全政法机关衔接配合机制和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1.政法机关衔接配合机制构建情况。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沟通协调,完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体系,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促进各政法机关在评价标准、社会调查、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与移送、法律援助、分案起诉等方面形成共识,出台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异地协助网络。
2.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构建情况。加强与综治、民政、教育、卫生、共青团等联系与配合,推动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推动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服务机构和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形成司法借助社会力量长效机制;推动构建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工作支持机制,协助做好未成年犯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时的衔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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