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拘留的概念特征
拘留者,拘禁留置也。根据性质不同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司法拘留亦称“民事拘留”。拘留的一种。我国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程序的行为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诉讼程序是解决案件的活动过程。司法机关以及案件的当事人为解决案件而分阶段又相连贯地顺次进行的活动。只有完成前一阶段的任务,才能推向下一阶段,直至终结。这个完整的过程,即称“诉讼程序”。一般分起诉、审判、执行三个基本阶段[2]。可见,司法拘留适用执行阶段——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司法拘留的特征:
(1)法定性。司法拘留的条件、程序、期限及关押场所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2)强制性。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凭借强制手段,对妨碍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3)保障性。司法拘留目的是人民法院依法排除行为人妨碍诉讼秩序,使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性措施;
(4)惩罚性。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妨碍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制裁的惩罚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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