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9:46:17 458 人看过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规定。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不同于企业,在许多方面有其特殊性,例如国家机关的经费完全由财政拨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概率较低,因此,世界上建立起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也大多建立单独的国家机关工伤保险体系。1996年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参照了世界上的通行做法,不要求国家机关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执行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办法。条例考虑了这些特殊情况,规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实际上是由财政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财政部规定。

2.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正在改革,情况比较复杂。根据1996年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并未纳入工伤保险的体系。但是,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人和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完善,要求事业单位也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基于这一形势,条例对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问题作了区别规定:

一是,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于这些单位一般都有行政执法的职能,人员的管理都参照公务员的制度,在许多方面与国家机关没有什么区别,因此,这类事业单位在工伤保险方面仍参照国家机关的做法。

二是,其他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基础科研、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的单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的政策。这类单位的数量不少,所从事的工作范围也很广,单位的层次、规模、能力等各方面差异较大,这类单位是实行工伤保险制度还是实行福利保障制度,尚在探讨的过程中。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将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财政部等部门制定。

社会团体的情况与事业单位基本类似。我国的社会团体指的是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社会团体”,即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名称类别主要有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根据本条的规定,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身管理的社会团体实行与机关一样的工伤保险制度,这部分社会团体包括两类:一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个人民团体;二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团体。不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社会团体,则实行另外的工伤保险等办法,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参照本条例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3.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较新的法律主体概念,主要法律依据是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而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其中,企业包括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合伙、个体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依法成立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这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一个重要区别。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一切财产形式,而非国有资产是指国有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可以是个人财产、集体所有财产,也可以是国外的财产。

三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服务是非营利性的,这是其与企业的重要区别。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服务具有社会公益事业的特点,其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这一性质体现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的和宗旨上,也体现在其财务管理与财产分配体制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赢余与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四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服务领域很广,而且还在扩大。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交通、信息咨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经济监督等领域。其中,民办教育事业主要是指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民办培训中心等;民办卫生事业主要是指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民办文化事业主要是指民办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书画院、演出团体等;民办科研事业主要是指民办科研院所、研究中心、科技馆等;民办体育事业主要是指民办体育场馆、中心、俱乐部等;民办劳动保障事业是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者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民办民政事业是指民办福利院、敬老院、老年福利机构,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民办法律服务事业主要是指民办法律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等。

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性质和工伤风险程度等方面与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接近。为体现市场主体待遇平等的思想,本条规定,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与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同的工伤保险等办法,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参照本条例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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