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类作品中的版权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1 09:31:58 483 人看过

一、电影类作品的概念

电影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连续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广告片等均属电影类作品。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具有以下特点:1.包含的信息是一个完整的综合信息;2.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以某种连续的、动态的方式表达;3.具有独创性,而不是复制已有的作品。

二、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主体

电影类作品的形成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它是由众多作者共同创作的综合性艺术类作品,例如,一部电影可能涉及小说作者、将小说改编成剧本的作者、将剧本改编成分镜头剧本的作者(导演)、拍摄影片的摄影作者、配曲配调的词曲作者、美工设计的作者等。虽然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版权由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当然,电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也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同时,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版权。

三、电影类作品的版权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属于艺术类“作品”的范畴,制片者对其享有完整的版权,既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产生而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也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改编权等财产权。

为了理解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版权的完整性,应把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权利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进行区分。录音录像制品是对他人作品的一种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例如,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是从属于版权的一种权利,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取,需要取得相应作品的版权人许可,例如,录音录像制作者要将他人的演讲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发行,必须取得演讲者许可。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财产权。

四、电影类作品的相关权利分析

(一)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版权行使与制片者合理使用的限度

电影类作品是由相关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综合性艺术作品,存在电影类作品的整体版权与单独作品版权两个方面的版权。

制片者与电影类作品涉及的相关作者签订合同,支付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对电影类作品的整体享有版权。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不能侵犯单一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即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例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者就不能将其制作为唱片内容。

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享有并有权行使其作品的版权,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但是单一作品版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整体版权的行使相冲突,并且不得违反与制片者的合同约定。

(二)电影类作品中的角色保护问题

随着“米老鼠”、“大力水手”等侵权案件的发生,电影类作品中的角色,已成为一种开发资源,也成为一种权利客体。

根据相关研究,目前无论国际公约还是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作品中“角色”保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作品中“角色”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谁为权利主体,应根据“角色”使用情况来确定。例如,如果电影类作品中的“角色”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那么“角色”版权应该由相应的创作者享有,又如,单一使用角色的静止图案,并与原作品中含角色的场景画面(连续或静止)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可能侵害了相应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创作者的版权。

(三)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

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一般包括:脚本、撰稿、解说词等文字作者;音乐词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影视、摄影、文献、档案等素材的权利人;在一些纪录片中还可能有嘉宾、被采访者;在动画片等作品中,还有人物造型设计者、动画场景设计者、分镜头台本作者、配音演员等参与创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创作人员。以上权利人在作品中均享有署名权,同时有根据合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四)电影类作品版权行使中涉及的相关合同种类

在电影类作品形成过程中,根据作品内容、使用情况和参与人员,一般制片者应与相关权利人签订以下几类合同:

1.使用、改编、翻译国内外的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摄影资料等作品,应签订版权许可合同,获得相关权利人许可;

2.委托创作各类作品,应与受托人签订作品委托创作合同;

3.邀请演员、嘉宾参加节目录制时,应签署表演合同或确认书;

4.在作品形成过程中,因创作产生的其他与作品版权相关的合同。

在合同中,合同双方应该明确约定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例如,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单独作品版权中全部财产权归属制片方,则单独作品版权人就不可以单独行使其版权。

同时制片者可与相应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形成长期合作关系,与之签订一揽子合同并付酬使用相关作品。

(五)对不同作品,应根据其保护期限和范围进行使用

版权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同时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而且有些作品根据自身特点,可能会有多个权利人,所以对于不同的作品,可视不同情况进行使用。例如,对于已过版权保护期的国内外音乐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其财产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可使用该作品,但应尊重作者署名权;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使用他人录音录像制品的,既要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还应和版权人、表演者签订合同,取得许可。

总之,电影类作品的创作过程复杂,涉及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均应一一理顺,避免侵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1: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版权相关文章
  • 探讨作者死亡后作品的版权问题
    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在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方式: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无法再继续行使,但应当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其余财产性权利则由继承人行使。临摹作品著作权如何行使临摹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方式为:他人通过许可合同,被许可使用作品;他人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著作权而使用作品;他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他人通过合理使用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影视制作者在制作影视作品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他人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第十五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
    2023-08-15
    236人看过
  •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著作权归属
    一、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著作权归属1、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二、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是摄影作品成为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要件。1、摄影是一个传递信息的过程,人们通过照片来表达拍摄者对事物的理解、感悟和对事件的敏锐触角及灵活果断的反应。因而,摄影作品是人类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2023-06-19
    257人看过
  • 职务作品再版问题
    问:我是某杂志社的记者,近年在本单位杂志上发表了不少文章,现单位欲把我近年的作品结为特刊,请问是否得必须经过我的同意。(该杂志以前尚无刊号,属内部刊物,近期争取到刊号),如果今后还有可能三版行为,是否得必须经过我的同意?答: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对于职务作品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是就本案而言,单位的这种优先权仅限于其杂志有权使用您的文章,而单位若将您我近年的作品结为特刊,则超出了其业务范围,该项权利属于您的汇编权,需经您的同意。
    2023-06-08
    282人看过
  • 版权多少年的摄影作品版权
    摄影作品的版权是多少年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出版后50年。但是,作品创作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的生命和死亡后五十年,至死后第五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果是合作工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或者著作权(著作权除外)的服务作品,其出版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最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有效期为50年,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但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出版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12月31日止。但是,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它
    2023-05-07
    253人看过
  • 版权归属问题:一件作品的作者是否应该拥有版权?
    如果一件作品的作者身份不明,那么应当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版权。首先,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无法确定作者的作品。因为实践中,某些作品可能没有署名,难以认定该作品的作者,也就难以确定该作品的着作权人。其次,根据法律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最后,等待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着作权。版权的著作权人和作者有啥区别?著作权人与作者的区别在于,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一般都是著作权人。例如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员工,但著作权人是公司。《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作者身份
    2023-07-06
    421人看过
  • 哪些类型的影视作品可以获得版权
    什么类型的影视作品可以获得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以及其他以下列形式创作的作品:,借助装置将客观事物的图像记录在摄影材料和其他媒介上的艺术作品,如人物照片、照片、照片、风景照片等。著作权法不保护所有摄影对象。纯粹复制的摄影作品,如复制的文件、书刊,由于不是原创的影视作品,即事物的图像和声音被拍摄在一定的媒介上,借助适当的设备进行投影和播放,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包括电影作品和与电影制作方法类似的作品,如电视连续剧等,是生动地表现事物的形状、结构和原理的图形和模型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原理图、解剖图、电路图等,上列为著作权法规定可以取得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可见,对于易于复制的影视作品,在审查版权时需要注意的是其创造性,其界定的界限相对模糊。建议如果有任何争议,可以咨询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协会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
    2023-05-07
    369人看过
  • 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定
    对电影作品的规定,我国修改前后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对于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与国外的一般做法及公约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我们采纳大陆法国家的做法。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创作完成的。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运作,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在理论上讲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修改前的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电影作者的获得报酬权,并不是说电影作者没有这个权利,实际上获得报酬的问题是可以由制片者与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在其合作之初协商解决的。这次著作权法修改,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电影作者的获得报酬权作了明确规定。随着改革开放,出现了独立制片人以及专业制片投资公司,电影的制作也走向了市场,电影业也可以按照市场运作
    2023-06-13
    291人看过
  • 演绎作品的版权与影视作品的版权有什么区别
    演绎作品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有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现有作品所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在重新创作原作品时,应当事先征得原作者同意,并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有署名权,改作人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演绎作品的创作者超过保护期重新创作作品的,不得征得原作者同意,同时不得支付报酬,但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演绎作品的作者改编、翻译、注释、编排该作品时,他人也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编排该作品,不得侵犯被歪曲、篡改的权利。每个演绎作品的作者都享有自己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引入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用了“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的作品”的表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方式创作的作品,
    2023-05-07
    470人看过
  •  作家离世后如何处理其作品的版权问题
    根据该段内容可知,作者过世后,其著作权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将由作者的遗产或受遗赠人负责保护。如果这些权利无人继承或受遗赠,那么它们将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另外,公民死亡后,其他权利,如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转移。作者过世后,其著作权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将由作者的遗产或受遗赠人负责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公民死亡后,其他权利,如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转移。 作者死亡后,如何保护作品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死亡后,其作品仍然受版权法保护,但是著作权继承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著作权。如果著作权继承人没有行使著作权,那么该作品就会成为国家财产,由政府管理。因此,为了保护作品著作权,继承人应该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造成国家财产的浪费。同时,
    2023-08-30
    135人看过
  • 国家版权局涉及博物馆所收藏作品的版权问题
    你馆一九八六年十月九日来信询问有关博物馆收藏作品的版权问题,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博物馆收藏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首先应明确作品原件(如手稿、绘画)作为有形物的财产所有权与作品的版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博物馆对其收藏的作品原件享有财产所有权,但不一定享有版权。版权一般属于该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多数情况下是作者)。只在以下几种情况,博物馆可以享有其所收藏作品的版权(指版权中的经济权利,下同):1、博物馆馆藏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已明确表示将该作品版权转让给博物馆。根据文化部一九八四年六月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转让版权应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没有版权转让或授权使用的合同,博物馆就不能擅自以出版、展览等方式使用其收藏的作品;2、根据上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曾发表过的遗作作品原件保存者可以在征得作者继承人或国家出版局同意后发表,与作者继承人共同享有版权。这一条也适用于博物馆,如果该作品已经发
    2023-06-08
    297人看过
  • 如何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二创影视作品版权问题
    一、如何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二创影视作品版权问题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二创影视作品版权问题的方法是:1.调解。《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是纠纷当事人按照自愿的原则,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2.仲裁。《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诉讼。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具体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占有、使用、出售他人作品的;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著作权侵权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
    2023-10-04
    260人看过
  • 可以申请版权的作品类型
    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数字游戏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口语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游戏作品;电影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一、作品的分类标准作品的分类标准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二、未冲洗的底片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未冲洗的底片符合摄影条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以下形式创作的作品
    2023-04-10
    66人看过
  • 电影出品公司有版权么
    一、电影出品公司有版权么电影出品公司掌握其出品的电影的版权,一般来说电影出品方就是版权方。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电影出品公司作为组织电影拍摄、承担电影拍摄责任、在作品上署名的组织显然应当被视为作者,拥有著作权,也就是俗称的版权。二、什么是电影版权电影版权,即电影著作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含电影发行权、电影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十七项权利。明星、艺人、个人、网络公司等,不得未经过原作同意,在网络直播
    2023-04-12
    138人看过
  • 电脑软件版权登记问题
    法律综合知识
    电脑软件版权登记流程:1、向登记机构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鉴别材料和证明文件;2、登记机构初审后,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3、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要求,则发登记证书,并进行公告;如果审查不符合要求,则通知申请者补正,直到审查通过。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鉴别材料;(三)相关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鉴别材料;(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2024-05-13
    238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版权
    词条

    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版权与著作权是同一概念,版权可以自动取得,也可以登记取得,是作者对自己的著作享有的法定权利。 版权有效期是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 更多>

    #版权
    相关咨询
    • 电影院宣传电影作品侵犯版权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6
      对于用电影截图侵犯版权的问题,对于非商业、非宣传的用途是不构成侵权行为的,但是在用于宣传的时候一定要联系作者或者标注出作品的出处,以免造成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
    • 电影类电影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02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自动产生。具体到影视作品而言,由于其制作和传播不同于一般的作品,需经历严格的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电影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连续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我国,影视作品主要包括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等具体
    • 电影作品的原始版权归谁所有,电影作品的原始版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4
      电影作品的原始版权属于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一个自然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作词。前苏联以及一些东欧国家则认为。参加创作的各个自然人可能只是对其创作的成果享有单独的著作权、电视台,例来存有争议在确认其著作权人是谁的问题上,但是制片人可能对影视作品从事商
    • 电影作品哪些是版权主体?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14
      电影类作品版权主体包括:制片人以及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
    • 电影作品著作权共有哪些类别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3-14
      电影类作品版权主体一般指的是,制作者、作曲者、作词者、导演、编剧、摄影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以及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而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对该电影作以及电视剧作品享有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