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有哪些?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包含非法证据、辩护、简易程序、冤假错案标准不一执法尺度存在差异等方面存在问题。
二、法院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方面的问题
1起案件排除非法证据
昨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了法院系统贯彻新法的工作情况。
在执行证据制度方面,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今年以来,共对6名公诉案件被告人、1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16名,占88.9%;对27起事实、证据存在问题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占发回重审案件的90%。慕平介绍,新法实施以来,共有26起案件的被告人、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经过审查对5起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市高级法院成立了全国首个有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对425名未成年罪犯的轻罪记录予以封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要求审判人员必须会见精神病人,必须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精神病人的诉讼代理人,防止“被精神病”或者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目前已对17名精神病人作出强制医疗决定,驳回了检察机关对2名被申请人的强制医疗申请,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三、检察院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方面的问题。
1、协调指定辩护143人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池强报告了检察院系统实施新法的工作情况。他介绍说,新法实施以来,共安排律师阅卷3673次。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委托院校科研机构、社会义工对650名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对41名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对被申请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就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协调指定辩护143人次,及时给予诉讼帮助。
2、新法强调保障人权民警存在抵触情绪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但在检查中发现,各执法司法机关对立法精神、立法宗旨把握理解不够深入,“保障人权理念还没有普遍、深入地在每一个干警中树立起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龙介绍说,“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依然存在。从侦查人员来讲,有些民警认为新法过于限制侦查权力,不利于打击犯罪,存在抵触情绪;有些检察干警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理解不一致,对阻碍律师执业行为由检察机关负责法律监督认识不到位;部分法官对律师辩护意见重视不够;还有的律师不依据事实和证据辩护,提出无罪辩护比较草率。
3、冤假错案标准不一执法尺度存在差异
报告指出,检查发现,对冤假错案的标准以及在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认识上,各执法司法机关不尽一致,导致执法尺度存在差异。在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判定和采信标准上,公检法机关和律师的认识存在着较大分歧,个别案件因为各方对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认识不同,证据补查补证工作配合不畅,出现立或不立、捕或不捕、诉或不诉、判或不判的矛盾和冲突,影响了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
4、民警办案思维滞后不能做到疑罪从无
唐某指出,现实中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侦查工作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有差距,有些办案民警受传统办案思维影响,对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掌握标准不到位,不能真正做到疑罪从无。作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诉能力不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物证提取和保管程序不规范,讯问笔录雷同甚至简单复制,到案经过制作不符合证据要求等问题;个别检查人员审查起诉能力、公诉能力不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趋于公开化、透明化不适应;有些法官对庭前会议的功能、作用认识不太清楚,存在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庭前会议等同于庭审的现象。
5、律师刑事辩护率低调查取证保障不足
报告指出,尽管律师刑事辩护率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公、检、法机关对律师权利的增加和深度介入诉讼程序不适应,有些执法行为没有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操作,对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知情权、质证权和辩论权的保障不到位。同时,有些律师自身素质和能力不适应刑事诉讼的新规定,辩护质量不高。个别律师不注意职业操守,存在诱使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违规操作的现象。
6、经费保障差距不小病犯监狱条件较差
报告指出,对照新法要求,全市执法司法力量、机构建设、物资装备、经费保障等方面有不小差距。报告指出,安康医院作为临时保护性约束场所和强制治疗场所,因力量不足,专业医护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关押传染病病犯的监狱硬件设施条件较差,随着病犯数量增加,存在病犯间交叉感染的风险,干警健康也受到直接威胁。监所检察干警平均年龄偏大,其素质能力与新法要求差距较大。法庭数量不足,羁押室规模过小,法警力量不足,无法满足案件全部开庭需要。
新事物的产生难免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新刑事诉讼法也是一样。但是我们在看到新刑事诉讼法存在一些问题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新刑事诉讼法存在很多亮点和值得称道的地方。比如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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