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元旦、春节的临近,烟花爆竹的销售进入高峰。那绚丽多姿的光芒,本应带给人们美好与喜庆,可一旦燃放不小心,也可能成为伤人“凶手”。这不,市民张师傅就碰上了这样的不愉快。烟花突然炸管
好友不幸被炸伤
张师傅是我市一家企业的普通员工。前不久,好友李某过生日,张师傅和林师傅等几个工友在单位附近的一个杂货商店花几十元钱,买了一个16管的烟花和一挂长鞭。
当晚7点40分左右,烟花燃放了,不幸也发生了。林师傅说,烟花点燃大约两三响过后,其中一管突然炸管,爆炸物斜蹿到了张师傅的脸上。只听“砰”的一声巨响后,张师傅蹲下,用双手捂住眼睛。工友们见状,迅速将张师傅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救治。
经医院检查,张师傅被诊断为左眼外伤性视神经、视网膜挫伤,左眼脉脱、网脱。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张师傅左眼的视力仍只有0.1,近乎失明。
疑烟花质量有问题
索赔遭拒
这时,一位曾在烟花厂上过班的工友小王告诉张师傅,质量合格的烟花几乎不可能炸管,烟花炸管,质量肯定有问题。
于是,张师傅委托一位工友,前往炸管烟花经销杂货店索赔。可经销商洪某却拒绝赔偿,并表示烟花不可能伤到人,除非是消费者燃放不当。洪某还表示,自己的烟花是从韩某处进的货,即使真有质量问题,也应该去找韩某。找到韩某后,韩某又推称,他也是从外地进的货,要索赔只有去外地找生产厂家。辗转找到生产厂家,对方也称无力承担拒绝赔偿。
没办法,张师傅投诉到了消协。因调解无效,张师傅将经销商、供货方以及生产厂家一并告上了法庭。
起诉终获3万多元赔偿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三被告对原告被该烟花炸伤左眼的事实表示认可。但是,烟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成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按照“谁主张谁赔偿”的规定,张师傅如向三被告索赔,就要自己收集证据来证明炸管烟花存在质量问题。可是烟花已经燃放掉了,无法进行质量鉴定,怎么办?就算进行鉴定,28万元的巨额鉴定费用谁出?
依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能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证明自己无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后经庭外调解,原、被告双方于日前达成调解协议:即被告方承担原告方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相关费用3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当庭履行了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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