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共同海损与过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5:52:04 495 人看过

结合国际上处理共同海损与各方当事人之间过失的不同立法例,阐述了共同海损的成立、理算以及分摊与过失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共同海损过失

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最为古老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是“一人为大家做出的牺牲由大家分摊”的“同舟共济”精神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形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海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鼓励船长在船货面临危险时积极采取措施使船货尽早脱离危险,并基于公平原则要求各受益方分摊因为采取此项措施而带来的损失的法律制度。

在海上航行过程中,引起海损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可以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也可以是有关方的过失所引起。如果是因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船舶、货物和船上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此采取措施造成的牺牲和费用支出,属于共同海损当属无疑。但是如果引起船货和其它财产遭遇的共同危险是由有关方的过失引起的,是否会构成共同海损,是否需要进行理算并要求各方当事人分摊损失,这在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无论发生危险的原因是什么,只要危险客观存在且威胁到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船长即可采取措施使船货脱离危险。因此产生的损失都可以作为共同海损,不影响过失方要求理算并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另一种模式则认为共同海损是否成立,应以原因和结果不能分割为前提。下面将详述之。

一、共同海损与过失的立法模式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采用了第一种模式,这也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的模式。其中字母规则D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上述规定应当从两个层面去理解:

1.过失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共同海损的理算不考虑过失问题。共同海损成立及理算与共同海损分摊是两个层面或两个阶段的问题,不可彼此混淆。只要符合上文所述的共同海损成立条件,即可宣布共同海损并请求理算,此时并不考虑对引发共同海损的直接原因的法律定性,即不考虑是意外事故还是承运人可免责或不可免责过失引发共同海损。也就是说共同海损理算与过失责任确认分开处理的原则。实践中,即使船方怀疑共同海损事故是其自身不能免责的过失所致,仍可宣布共同海损,并申请共同海损理算,而将过失责任的认定赋予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9日 03: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共同海损相关文章
  •  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探讨与分析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各行为人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两人以上的行为人都违反了共同的责任感,共同过失导致了不良结果的发生,主观条件是两人以上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过失,共同疏忽履行共同责任义务。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如下: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包括两人以上,各行为人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两人以上的行为人都违反了共同的责任感,共同过失导致了不良结果的发生;3.主观条件,两人以上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过失,共同疏忽履行共同责任义务。共同犯罪怎么认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于共同犯罪,刑法采取“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即只要有一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整个共同犯罪就成立。然而,对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具体运用,刑法理论界存在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人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整个共同犯罪就成立。
    2023-10-16
    458人看过
  • 共同海损的损失如何分配承担
    一、共同海损基本定义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共同海损是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
    2023-06-06
    425人看过
  • 承运人过失的共同海损是否需要赔偿
    2003年7月6日,船舶A在港外锚地躲避台风时发生进水事故,货舱进水,船载货物严重受损。受损货物分属42个货主、由14份保单承保,共计保险金额为900多万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船东立即发布海事声明并宣布共同海损。货物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也立即赶赴现场并委请保险公估公司查看货物损失情况,核定损失金额。在共同查勘现场后,经货物保险人与托运人协商,托运人联名向中国船*社某分社递交了船舶公正检验申请书。随后,验船师上船对A轮进行了公正检验。8月7日,船载货物由承运人转运到目的港,承运人在收取共同海损担保后向当地海事法院B提起诉讼,要求货方赔偿共同海损费用60万元人民币。8月10日,托运人向海事法院C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137万元人民币并扣押了A轮。本案最后由海事法院C并案审理,货物保险人在实际赔偿后按照代位追偿程序申请参加诉讼。争议本案的争议的最大焦点在于共同海损是否成立,共同海损费用是
    2023-06-12
    195人看过
  • 对于承运人的过失,共同海损不予赔偿
    a船货舱进水,船上货物严重受损。受损货物属于42名船东,由14份保险单承保,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是共同海损是否成立,共同海损费用是否应由货物方分担共同海损是否应由受益人分担,2003年7月6日,a船在港外锚地避风时,货舱进水,船上货物严重受损。受损货物属于42名托运人,投保14份保险单,总保险金额超过900万元事故发生后,托运人应立即出具海事申报单并申报共同海损。接到报告后,货物保险人也立即赶到现场,委托保险调整公司对货物损失进行检查,核实损失金额。在对现场进行联合调查后,通过货物保险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协商,托运人共同向中国船舶协会的一个分会提交了对船舶进行公平检验的申请。随后,验船师于8月7日登船对a船进行了公正的检验,船上货物由承运人转移至目的港。承运人收到共同海损保函后,向当地海事法院B提起诉讼,要求货方赔偿60万元共同海损费用。8月10日,托运人向C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
    2023-05-07
    444人看过
  • 引起共同海损的过失方应承担的责任
    《北京规则》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及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关于共同海损的成立、理算、分摊是否和过失相分离。二者都并没有否认过失方应根据相应法律承担或免除责任。具体来讲,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引起船货和其它财产遭受共同危险的事故是由第三人过失引起的,根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则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理算与分摊,有关各方因此分摊的共损额依法有权向有过失的第三人索赔,并对此过失带来的其它单独海损进行索赔。根据《北京规则》也是一样。2.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引起共同海损损失的事故是由货方过失造成的,货方不能以共同海损要求其它船上各方分摊,如果其它方已经分摊了损失额,则有权向有过失的货方进行追偿,并要求其承担其它损失。1974年,**斯公司诉马拉农一案中,美国纽约南部管区联邦地区法院最后认定引发共同海损事故原因是由于鳀鱼粉发热引起火灾,是因为货物的潜在缺陷所致,因此,货方不能以共同
    2023-06-12
    176人看过
  • 为什么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且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按照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
    2023-06-12
    216人看过
  • 共同海损损失的范围包括哪些
    1.共同海损牺牲,即在船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采取共同海损措施使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自身所遭受的有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船舶牺牲、货物牺牲和运费损失。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致使承运人无法收取的运费牺牲,专指“到付运费”,依航运习惯,预收运费不列入共同海损。承运人预收了运费,在承运过程中,即使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致使货物灭失,也不必退还货方的“预付运费”,因此不存在预付运费的牺牲。2、共同海损费用,即采取共同海损措施额外支出的金钱。主要包括避难港费用、代替费用及其他杂费等。1)与避难港等地有关的额外费用:依《海商法》第194条,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
    2023-04-17
    145人看过
  • 共同海损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海损的理赔责任,应该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如果购买了保险的,可以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一、车祸被起诉会有什么后果车祸发生后,侵权责任人需要按照双方事故责任比例,以及伤者的实际花费数额进行赔偿,侵权人如果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首先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赔偿义务方无力赔偿,可以双方协议分期偿还,或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二、只买了交强险把别人车撞了发生交通事故,只买了交强险造成他人的人身财物损害的,交强险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给予赔偿。如果没有购买交强险的话,那么就由责任方来进行赔偿,双方都有责任的话,就按照责任的比例来分摊,交强险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保险。超出范围的则不予赔付。在赔偿范围内就应该由保险公司来负责赔偿。三、共同海损包括哪些费用共同海损费包括:船舶发生损坏时,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修理,在港口或
    2023-04-02
    124人看过
  • 承运人的过失是否要求赔偿共同海损
    2003年7月6日,a船在港外锚地避风时,货舱进水,船上货物严重受损。受损货物属于42名托运人,投保14份保险单,总保险金额超过900万元事故发生后,托运人应立即出具海事申报单并申报共同海损。接到报告后,货物保险人也立即赶到现场,委托保险调整公司对货物损失进行检查,核实损失金额。在对现场进行联合调查后,通过货物保险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协商,托运人共同向中国船舶协会的一个分会提交了对船舶进行公平检验的申请。随后,验船师登船对a船进行了公正的检验。8月7日,船上的货物由承运人转移到目的港。承运人收到共同海损保函后,向当地海事法院B提起诉讼,要求货方赔偿60万元共同海损费用。8月10日,托运人向C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137万元,扣留a轮。本案最终由海事法院C审理,实际赔偿后,货物保险人根据代位求偿程序申请参加诉讼争议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是共同海损是否成立以及共同海损费用是否应根据《
    2023-05-07
    373人看过
  • 如何确定共同海损损失的范围
    各种共同海损行为所引发的损失形式多样,共同海损损失的范围可归类为共同海损牺牲及共同海损费用两大部分。1.共同海损牺牲,即在船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采取共同海损措施使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自身所遭受的有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船舶牺牲、货物牺牲和运费损失。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致使承运人无法收取的运费牺牲,专指“到付运费”,依航运习惯,预收运费不列入共同海损。承运人预收了运费,在承运过程中,即使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致使货物灭失,也不必退还货方的“预付运费”,因此不存在预付运费的牺牲。⒉共同海损费用,即采取共同海损措施额外支出的金钱。主要包括避难港费用、代替费用及其他杂费等。与避难港等地有关的额外费用:依《海商法》第194条,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
    2023-04-12
    89人看过
  •  共同犯罪中过失罪成立的探讨与研究
    该段内容讲述了过失共同犯罪行为人的分类。过失主犯是指在实施过失行为时处于领导支配地位,或者个人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过失从犯则是指在实施过失行为时处于被领导支配地位,或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较小作用的行为人。这种分类有助于对过失共同犯罪行为人的责任划分和司法实践。过失共同犯罪行为人可以分为两类:1.过失主犯:2.过失从犯:在实施过失行为时处于领导支配地位,或者个人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即为过失主犯。二、过失从犯。居于被领导被支配地位,或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较小作用的行为人即为过失从犯。 共 同 犯 罪 中 过 失 行 为 的 认 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中,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在共同犯罪中,过失行为的具体认定仍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首先,在共同犯罪中,过失犯罪应当根据每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
    2023-09-02
    416人看过
  •  缔约方过失责任探析
    缔约方过失行为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方过失行为包括以下几点: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如未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对方的缔约成本,造成损失;未履行照顾和保护义务,会造成对方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 约 方 过 失 的 具 体 表 现 有 哪 些 ?缔约方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
    2023-09-03
    458人看过
  • 损失与破坏:探讨损毁的不同类型
    释义不同:耗损:消耗损失。损耗:损失消耗。货物由于自然原因(如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或运输而造成的消耗损失。用法不同:耗损:由于机体组织破坏造成的损失;由于使用、磨损或腐朽造成的逐渐损失或减少。用途比损耗广,除了物理方面,也可用于生物、化学等方面,侧重于”损“(减少)。损耗:一般指损失,受损失或耗费的意思,在信号专业中指信号电平或强度的减少,通常用分贝表示。也指没有实际用途的功率耗散。企业遇到拆迁,生产设备损耗怎么补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遇到拆迁时设备遭受损耗的,由双方协商赔偿,如果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
    2023-07-18
    468人看过
  • 非常性质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吗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1.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共同海损必须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面临共同的、真实的危险时发生的。所谓共同的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对船舶和货物都构成威胁,仅仅危及船舶或货物单方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如天气闷热而船上的冷冻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腐败变质而船舶本身不受影响,就不是共同危险。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共同海损中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船长或其他有权作出决定的人为了挽救船上财物的明确目的而有意采取的。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大风浪,如果是为了减轻载重而主动将重量大而价值低的货物抛下海,货物的损失就是有意作出的。但如果是货物因船身剧烈颠簸而被甩人大海,这种损失就不是有意作出的。合理是指公平而适当的处置行为,是基于善良管理人的立场,在当时的情况下,慎重考虑后所为的行为。如船
    2023-02-18
    69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共同海损的定义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 更多>

    #共同海损
    相关咨询
    • 怎么确定共同海损损失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2-20
      共同海损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即船舶和货物的物质损失和共同海损费用,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后果。属于共同海损间接后果的船货损失,包括船舶滞期损失、货物市场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都不得作为共同海损。
    • 引起共同海损的过失方应承担的责任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9-08
      1.引起船货和其它财产遭受共同危险的事故是由第三人过失引起的,根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则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理算与分摊,有关各方因此分摊的共损额依法有权向有过失的第三人索赔,并对此过失带来的其它单独海损进行索赔。根据《北京规则》也是一样。 2.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引起共同海损损失的事故是由货方过失造成的,货方不能以共同海损要求其它船上各方分摊,如果其它方已经分摊了损失额,则有权向有过失的货方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过失罪有什么不同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8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构成犯罪既遂。 (2)主观罪过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从行为人认识方面看,前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
    • 过失犯罪是什么意思,共同过失犯罪与过失的共同犯罪是如何定义的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4
      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这个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存有颇多争议,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便在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它是否为一种独立而实在的犯罪形态?对此学者之间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肯定说认为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比如特拉伊宁便明确指出,在所有的人的行为都是过失实施的情况下,就发生过失的共同犯罪的问题。而且意大利现行的“罗科法典”便以其第113条明确规定:“在过失犯罪中,当危害结果是由数人
    • 什么是共同海损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4-12
      共同海损的定义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