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代为履行如何向原债务人追偿
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不行可以起诉。
相关法条
(一)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即债务人本应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原债权人的地位不变。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也被称作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二)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1、《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指经当事人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并不因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3、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此种履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4、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1)与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况相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仅是债务履行的辅助人;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别是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对债权人不得造成消极影响,即第三人代为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5、依据法律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后追偿权怎么行使
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要求履行或者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追偿权案件的案由是什么
第三人代为履行法律关系产生纠纷,应以第三人代为履行追偿权作为本案的案件案由。
(一)毋庸置疑,法院对于案件案由的确定,主要依据对原、被告诉讼中争议的主要实体法律关系属于何种实体法律关系的判定,也就是说案由应当是对案件中的实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定。
(二)法院在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要遵循一定的适用原则:
1、直接适用原则,即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列明的具体案由。按诉争的实体法律关系逐级向下适用某类案件案由的子项案由,如果某类案由下面有明确规定的子项案由,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适用该子项案由。
2、间接适用原则,如果某一新类型纠纷在找不到合适的案由,也没有现存案由可用,但又符合受理条件,怎么办?这时,可以根据间接适用原则来确定该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选择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案由;二是根据诉争的实体法律关系所属的实体法律法规内容,由法院自行确定新的案件案由。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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