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形态的三大类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8 19:51:27 292 人看过

我国以犯罪构成要件标准为依据,将罪数分为一罪和数罪。

一罪有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包括结果加重犯、想像竞合犯)、法定的一罪(包括惯犯和结合犯)和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吸收犯和牵连犯)之分。

一、罪数形态的类型

1、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能够将其他犯罪行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2、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惯犯

3、惯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其中,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的,理论上称为常业惯犯;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的,理论上称为常习惯犯。我国1979年刑法共规定了惯窃、惯骗等6种惯犯,但现行刑法只在第303条规定了以赌博为业的赌博惯犯。

4、结合犯,是指两个原本互相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形成一个新的独立罪名的情形。

5、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基本构成全部要件的基础上,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如故意伤害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等,就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6、持续犯,又称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既遂后,该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如非法拘禁罪就是典型的持续犯,只要行为人将被害人关起来,其非法拘禁行为就已既遂,但由此开始至被害人重获自由为止这段时间内,非法拘禁行为及其导致的被害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不法状态,始终处于持续状态。此外,重婚罪、虐待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也是持续犯。

7、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与被包容关系的不同罪名的情形,如利用信用卡骗取2000元钱,就同时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和诈骗罪,而其中诈骗罪能够完全包容信用卡诈骗罪,因而属于法条竞合犯。

8、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行为表面上触犯了数个不具有包容关系的罪名的情形。如暴力妨害公务致人重伤的,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而这两个罪之间不具有包容关系,因而属于想象竞合犯。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

1、行为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所以,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实施了数个行为的为数罪。缺陷:不考虑结果,不考虑了主观方面。

2、法益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所以,以侵害法益或犯罪结果的个数为标准。人身权以人数计算,财产权以经营管理者的个数计算。缺陷:容易把一犯罪行为导致的数个结果当成数罪。

3、犯意标准说:犯罪行为是在人的主观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应以犯意为标准,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成立一罪,基于数个犯意实施犯罪是数罪。单纯强调主观方面,容易导致主观归罪。

4、构成要件标准说:即以构成要件为标准。构成要件是主客观的统一,克服了上述观点的片面性。构成要件为我国刑法分别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21: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罪数相关文章
  • 在罪数形态中,属于处断一罪的是
    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连续犯,是指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同一罪名的犯罪。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吸收犯,是指数个不同的行为中,一个行为吸收另一个行为,只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一、罪数形态的类型有什么罪数形态的类型:1、想象竞合犯。想像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2、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个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3、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犯罪形态。二、虚假诉讼罪的想象竞合犯所谓想象竞合犯,就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但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
    2023-03-28
    388人看过
  • 遗弃罪的三种特殊形态
    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主体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什么是遗弃罪的三种构成要件我国刑法规定,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客体要件是:家人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客观要件是: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主体要件是:对被遗弃者肩负扶养义务,可以履行义务能力的人;第四、主观要件是:故意;第五、侵犯的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
    2023-07-04
    262人看过
  • 认定抢夺罪中的罪数形态
    行为人为抢夺而犯他罪,或者在抢夺的过程中触犯其他罪名的,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应当本着犯罪构成和罪数形态的基本原理予以界定:如果抢夺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包容、竞合、吸收或者牵连关系,则应分别按照刑法上处理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吸收犯或者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如抢夺枪支、弹药的,分别触犯抢夺罪和抢夺枪支、弹药罪,他们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应本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特别法即抢夺枪支、弹药的规定予以处断;抢夺他人财物后又予以销售的,销售赃物的行为即被抢夺罪当然吸收;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其行为已由抢夺转化为抢劫;如果另行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与抢夺之间不存在上述包容、竞合、吸收关系,如前述在抢夺财产以后被追赶的过程中过失致人于死伤的,或者在抢夺他人财物后又强奸妇女的,则不能以一罪论处,而只能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分岐较大需要进一步研
    2023-06-11
    411人看过
  • 信用卡诈骗罪的罪数形态
    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行为客观上必须实施“使用行为”、“骗取行为”、“其他行为”三种行为之一,如果行为人的诈骗活动兼具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属于同种数罪,不实行并罚。信用证诈骗罪一般具有主辅两个行为。主行为是信用证诈骗罪的必要行为,辅行为是信用证诈骗罪的选择行为。实践中,行为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往往要先实行辅行为,如伪造、变造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骗取信用证,制订“软条款”等,然后再实施使用上述信用证以骗取货款这一主行为。行为人为使用信用证而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骗取信用证的,制订“软条款”的,都是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先期行为,是为利用信用证诈骗作准备,可视作本罪的预备行为。但上述行为又可能构成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280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这属于牵连犯,可以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信用证
    2023-03-27
    292人看过
  •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形态是怎样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生产假药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一、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是什么?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有: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药品“冒充”属于假药,本条属于假药从重处罚情节)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药的;③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劣)药的;④生产、销售假(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⑤生产、销售假(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
    2023-02-17
    433人看过
  • 强迫卖淫罪的未遂形态是怎样的
    强迫卖淫罪的未遂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是否达到了强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如果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没有达到强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那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处于着手实施的阶段,属于犯罪未遂,反之则属于既遂。我国法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怎么区分犯罪未遂和既遂的区别: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
    2023-06-24
    105人看过
  • 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形态及罪数
    众所周知,刑法规制虚假诉讼行为,是对正在进行或已经生效的民事诉讼的刑事介入,是刑事追诉权与民事裁判权的正面交锋。是故,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刑事介入方式、介入时机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一旦处理不好,不但不能有效控制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还会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一、虚假诉讼罪应为结果犯针对虚假诉讼罪,有学者认为,虚假诉讼是行为犯。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向法院提起恶意诉讼,就对司法秩序进行了破坏。如果法官受到虚假证据的影响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则该结果只能作为结果加重情节对行为人加重处罚。与之相反,有论者认为虚假诉讼罪为结果犯,并且认为这里的结果应当是诉讼欺诈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以及诉讼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对于该罪属于行为犯抑或结果犯问题,罪状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予司法者的提示并不明确,甚至形式上还带有些许的矛盾。因为行为人只要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必然
    2023-04-23
    142人看过
  • 盗窃罪罪数形态怎么认定
    (1)盗窃既遂后,行为人使用、毁坏该财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无罪。(2)盗窃既遂后,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无罪。(3)盗窃既遂后,行为人以此财物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具有期待可能性,成立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4)明知是假币而盗窃,再持有的,属于吸收犯,成立盗窃罪;误以假币为真币盗窃,知道真相后持有、使用的,成立盗窃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5)盗窃他人财物后,被害人当场要求返还财物,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免除返还义务,如果符合事后抢劫的,成立(事后)抢劫罪;否则,直接按照抢劫罪处罚(抢劫财产性利益)。一、盗窃罪的成立条件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
    2023-03-25
    96人看过
  • 转包的形态具体是怎样的
    转包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具有多种形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1.依据转包的方式及转承包人的人数,转包的形态可分为:直接转包与变相转包。所谓直接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直接转包给某一施工人;所谓变相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通过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直接转包与变相转包两者只是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其本质均是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由转承包人实际完成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因此,建设部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管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2.依据转包的次数,转包的形态可分为:一次转包与层层转包。所谓一次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
    2023-06-15
    433人看过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数形态
    首先,鉴于传销活动具有多重社会危害性的特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含侵犯参与传销人员人身权利等轻度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侮辱等,尽管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既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又实施了对参与传销人员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侮辱等轻度犯罪行为,但由于前种犯罪行为与后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只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其次,对于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过程中对参与传销人员实施故意伤害、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重度犯罪行为的,由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能吸收轻度侵犯参与传销人员人身权利等轻微犯罪行为,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故意伤害、抢劫、绑架、故意杀人、强奸等犯罪之间属于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不存在适用一罪的情况,应当数罪并罚。第三,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为了骗取财物而伪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
    2023-02-28
    421人看过
  • 民事枉法裁判罪中的罪数形态
    在民事枉法裁判的行为过程中,枉法裁判行为往往会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可能出现行为人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的情况,这就需要以罪数理论准确地对行为人定罪处罚。1.行为人受贿而枉法裁判的行为。《刑法》第399条第二款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必须具备徇私、徇情,只要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即可够罪。而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民事枉法裁判行为都具备贪赃枉法的特征,枉法裁判与贪赃受贿交织在一起。对于行为人接受一方当事人贿赂构成受贿罪,而后利用审判职权枉法裁判为该当事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同时又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行为,因为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通过枉法裁判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在内,这种贪赃枉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受贿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应属于想象竞合犯,实行从一重处断。为此,《刑法》第399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进行民事枉法裁判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2023-06-11
    139人看过
  • 论行贿罪罪数形态的司法适用
    所谓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或者说指犯罪的单复,即一罪与数罪。罪数形态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具体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以及在数罪的场合如何确定对行为的刑罚。行贿罪的现实犯罪样态纷繁复杂,给司法认定罪数带来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文拟根据行贿罪具体的犯罪样态,结合相关案例,就该罪的罪数形态的司法适用,发表个人的看法,粗浅之处,烦请指正。一、行贿资金来源于挪用公款。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而其行贿的资金又来源于挪用公款,即行为人先挪用公款,后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这种情况并不鲜见,此场合下,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和行贿两个行为,分别符合挪用公款罪与行贿罪的犯罪构成。由于挪用公款与行贿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挪用公款行为是为了实施行贿行为,从理论来说,这种情形符合牵连犯原理,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挪用公款罪与行贿罪的法定刑基本一致,由于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以行贿罪
    2023-06-11
    270人看过
  • 交通肇事罪的罪数形态有哪些
    1、交通肇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只定交通肇事罪,不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这也是和交通肇事罪非常接近的一个罪名,需要严格加以把握。交通肇事罪重伤人数罪名总共有哪些交通肇事罪重伤人数的认定标准如下: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3、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等等。
    2023-08-15
    401人看过
  • 法律援助的情形三大类是什么
    一、法律援助的情形三大类是什么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二、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1、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
    2023-04-15
    172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状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罪数
    词条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凡是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以上行为,具备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 更多>

    #罪数
    相关咨询
    • 关于罪数形态的类型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1
      1、罪数形态的类型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想像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个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一般从一重罪处罚。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作为一罪处理。
    • 的罪数形态?是结果犯还是状态犯?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0
      (一)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本已符合具体构成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与结合犯在法定性上是相同的,即该罪的构成以及加重对其处罚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但结果加重犯不具有结合犯的独立性,即结合犯是由数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结合为一罪,而结果加重犯只是单独的一罪。(二)结合犯与转化犯:转化犯这一概念,为我国刑法学者所首创。所谓转化犯是
    • 盗窃罪是什么罪数形态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26
      罪数形态,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盗窃罪,是由于盗窃行为引起的,属于一罪。
    • 北京市XX间谍罪的罪数形态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1
      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触犯了多个,构成想像竞合,从一重处罚。如果实施了多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
    • 绑架罪罪数形态的认定是怎样的, 如何正确处理绑架罪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06
      从司法实践分析,绑架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以下二种情形:一是在绑架罪实施过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实施组织罪行为过程中又犯绑架罪的,本文仅就第一情形加以探讨。我们知道绑架罪侵犯的是复合客体,犯罪行为人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时还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权。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