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罪的犯罪对象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0:44:30 453 人看过

根据《刑法》第40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通过司法解释将该条规定的犯罪罪名确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从此罪名上看,似乎本罪的犯罪对象即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的对象为刑事案件是没有疑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犯罪对象的界定出现了较大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犯罪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不是本罪对象;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犯罪对象是刑事案件,不仅包括有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也包括犯罪嫌疑人未确定时的刑事案件。对本罪犯罪对象的界定直接影响了罪与非罪的认定。因为在很多情形下,刑事案件虽然存在,但犯罪嫌疑人却不在案或尚未确定,而本罪犯罪嫌疑人即行政执法人员却实施了徇私舞弊不移交的行为。以第一种观点来判断,此种情形因不具备本罪所要求的犯罪对象,不能构成犯罪。显然从条件限制角度来看,第一种观点较这第二种观点要严;从打击广度来看第一种观点较之第二种观点要窄。有人认为,应以从严把握的原则而采纳第一种观点,也有人认为应从有利于打击犯罪角度而采纳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这些看法都有失偏颇。确定徇私舞弊不移交案件罪的犯罪对象应本着罪刑法定的原则,从《刑法》第402条的条文规定的逻辑结构中归纳总结出本罪的犯罪对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自己所处理的违法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应予知晓的,是必备的判断能力。而其处理对象确实存在着两种形式,一是被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例如,被群众扭送的盗窃犯罪分子;二是犯罪嫌疑人不能确定的刑事案件,例如,丢失数额巨大钱款的失主的报案。当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分别不移交上述两种处理对象时,能否认为前种情形构成犯罪,而后种情形不构成犯罪呢?笔者认为不能,即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刑事案件,理由有以下三点。

1、本罪立法本意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本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或者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为徇单位私利对犯罪人网开一面,予以纵容包庇等等。

从《刑法》第402条规定上看,并未将刑事案件排除在不移交的对象之外。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因为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追究责任,而不能对案件追究责任。笔者认为,立法本意只能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不能到法律规定之外去寻找。虽然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是人,但在此条文规定中将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做为对刑事案件的限定条件,亦无不可。在刑事案件中,有的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的案件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犯罪对象就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另外,还应当对追究刑事责任做正确理解。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单单指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执行刑罚,而是指从立案侦查、确定、查获犯罪嫌疑人到对其审判、执行刑罚的一个动态的、完整的过程。从没有犯罪嫌疑人到确定、查获犯罪嫌疑人,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有内容。而第一种观点显然是对之进行了片面的、静止的理解。笔者认为,在《刑法》第402条的逻辑结构所体现的内涵,并未排除刑事案件做为不移交的对象。由于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包容关系,应当将本罪犯罪对象表述为刑事案件即可。

2、从犯罪嫌疑人与刑事案件的关系上看,二者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二者的联系在于有犯罪嫌疑人就存在相应的刑事案件,即犯罪嫌疑人必然存在于刑事案件之中,相反,存在刑事案件却未必有确定的犯罪嫌疑人。不难看出,犯罪嫌疑人被包容在刑事案件之中,犯罪嫌疑人是刑事案件的主体,有些刑事案件即使暂时没有犯罪嫌疑人,但并非说可以不具备犯罪嫌疑人,只是尚未确定而已,刑事案件在客观上是必然要存在犯罪嫌疑人的。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对刑事案件的不移交,实质上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不移交。

3、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不移交犯罪嫌疑人与不移交刑事案件并无二致。例如,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以罚代刑,将犯罪嫌疑人只作罚款处罚,使其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其实质是仅受到较轻处罚而未受应当的处罚。而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于犯罪嫌疑人未确定的同样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却是使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完全逃避了处罚,未受任何处罚,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至少不轻于前面的情形。而且,有些案件虽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或不明确,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对其管辖区域较为熟悉,可能明知犯罪嫌疑人是谁,出于徇私动机,其完全可以不去查清事实,不移交案件,这样的情形与不移交刑事案件无任何区别。如果将本罪的犯罪对象界定于犯罪嫌疑人,必然使本案(渎职案件)犯罪嫌疑人故意模糊或隐瞒原案犯罪嫌疑人,不移交刑事案件,从而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任何法律规定,其宗旨都是使同类性质、同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得到无一例外地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由于所用词语的原因而使部分行为得以规范,部分同质行为得以规避,在立法精神的指导下对法律条文进行同一的理解或解释是十分必要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5日 15: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罪刑法定相关文章
  • 什么是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徇私舞弊罪怎么判
    一、商检徇私舞弊罪怎么判?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如果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以商检徇私舞弊罪起诉到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什么是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为:行为人须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2023-02-24
    399人看过
  • 什么是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徇私舞弊罪怎么判?
    一、商检徇私舞弊罪怎么判?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如果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以商检徇私舞弊罪起诉到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什么是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为:行为人须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2023-06-03
    368人看过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常见问题
    一、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主要表现为哪些情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公务员、学生。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一般立案起点是什么?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
    2023-02-16
    399人看过
  • 徇私舞弊属于职务犯罪吗
    徇私舞弊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一、渎职侵权犯罪有哪几种渎职侵权犯罪有以下几种:1、滥用职权犯罪。滥用职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2、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通常称为失职犯罪和不作为犯罪;3、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渎职犯罪作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一种类型,其主要特点是行为人在实施这类犯罪时具有徇私舞弊和舞弊两个特点;4、侵权犯罪。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
    2023-03-02
    348人看过
  • 徇私舞弊假释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徇私舞弊假释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司法职权的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其罪的,则为那些具有报请或者决定假释的司法工作人员。行为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玩忽职守罪最轻判刑多久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
    2023-03-06
    232人看过
  •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1、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需要哪些构成要件?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为: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应当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3.
    2023-04-11
    133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罪刑法定
    相关咨询
    • 徇私舞弊减刑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11
      徇私舞弊减刑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具有司法职权的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行为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想问下徇私舞弊罪的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4-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徇
    • 徇私舞弊罪,什么是徇私舞弊罪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0-19
      商检不正当行为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工作人员不正当行为,故意伪造检查结果的行为。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犯罪对象的界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25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对本罪定的罪名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事实上,《刑法》第402条并未说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刑事案件”,而仅仅只指出是“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实际上,能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是犯罪人,而不可能是民事案件。因此,我们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 犯商检徇私舞弊罪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2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检徇私舞弊罪量刑标准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处罚,犯本罪的,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后果,是指导致依法不应进出口的商品进出口,依法应当进出口的商品不能进出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