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上下班途中什么情况认定为工伤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凡在职员工在上下班过程中遭遇并非由其自身主要责任引起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的伤害,均应视为工伤范畴进行处理。
而第十六条也明确表明,若职工满足该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但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不能被视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蓄意犯罪行为;
(2)酗酒或吸食毒品;
(3)自我伤害或自杀行为。
第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当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需征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方可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工伤认定书有异议找什么部门
在进行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程序时,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若工伤认定决定由社保局出具,那么申请复议的机构将包括该社保局的本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若是劳动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那么申请复议的主体就包括了劳动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在正式申请复议前,申请人需准备好复议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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