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以上骨折是9级伤残。
一、法医鉴定重伤的标准的规定
容貌毁损
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眼部损伤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损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二、伤残军人六级最新标准
六级伤残评定标准:(1)轻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三肢瘫肌力4级;(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9)不完全性失语;(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12)全身瘢痕面积≥40%;(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9)一侧踝以下缺失;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32)双耳听力损失≥71dB;(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35)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注:2为平方);(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注:同上),伴发涎瘘;(37)舌缺损>1/3,但<1/2;(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40)一侧完全性面瘫;(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46)胃切除2/3;(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49)肝切除1/3;(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52)胰切除1/2;(53)青年脾切除;(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56)肾损伤性高血压;(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60)身体部分缺损;(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63)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66)白血病完全缓解;(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72)中度手臂振动病;(73)工业性氟病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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