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支付以下工伤保险待遇: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江西:职工工伤费用今后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1月21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江西省本级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办法》提出,用人单位要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以及救治情况上报省社保中心。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费用可由省社保中心追缴。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分三档
《办法》提出,在江西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要按照省社保中心核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首次参保的,缴费费率根据行业基准费率确定。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2.0%,实行费率浮动管理,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和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当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职工工伤须在24小时内上报
据介绍,用人单位要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以及救治情况(救治医院、住院床号)电话报省社保中心,并在48小时内填写《省本级职工工伤事故情况快报表》报省社保中心。职工发生工伤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应在签订省本级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等伤情稳定后,转入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在当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报省社保中心审核。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省外就医的,由原治疗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须报省社保中心批准。
工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办法》明确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后,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上述三个目录的费用,由省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即时结算。在非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未实现即时结算的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的费用,到省社保中心作零星报销处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发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到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配置(更换)费用,经省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省社保中心有权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追偿先行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职工工亡由近亲属领取补助金
《办法》要求,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职工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领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领取,依此类推。
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省社保中心审核后,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待遇,从受理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享受人员指定的银行账户。长期待遇于每月25日前支付至享受人员指定账户。
名词解释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筹集的资金。它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固定性。即工伤保险费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不管该单位是否发生工伤,发生多大程度和范围的工伤,都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的基本原则。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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