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09〕13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
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补充意见
自2008年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以来,我市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放宽了户口迁移条件。为完善现行
户籍管理制度,按照宏观调控、有序引导、配套衔接的原则,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户籍管理制度;
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创造有利于人口有序流动的环境;做到关注民生、尊重民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便
民利民、提高效率、简化办事程序,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为公民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放宽亲情投靠落户条件,简化办事程序
1.凡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呈贡新区、安宁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当年城市人均居
住面积标准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
2.凡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呈贡新区、安宁市范围以外的8个县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
女、父母可申请落户,不受房屋面积限制。
迁入人员需无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
待改造的拆迁房、城中村、筒子楼不属于购房落户范围。
二、放宽应届毕业生的迁移落户制度
1.到我市就业并落实工作岗位的技术工、熟练工,具有普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证的,可在
专设的人力资源集体户落户。
2.本市企业招用的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后,可在专设的
人才集体户落户。
三、改革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落户制度
1.凡属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可自愿选择落户地址,也可在专设的人才集体户落户,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2.愿意参加我市经济建设的硕士(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先落户后择业,户
口落入专设的人才集体户。
四、放宽外来投资纳税人员的落户条件
1.外地来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
区、呈贡新区、安宁市投资的个体私营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专设集体户落户:
(1)当年度实缴税金达到5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2)当年度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5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
)可申请落户。
(3)当年度实缴税金达到1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10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
干)可申请落户。
(4)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呈贡新区、安宁市以外的8个县区纳税的个体私营企业,纳税落户条件及落户人员、人数由当地政府自行制定。
五、放宽集体户人员新生婴儿落户条件
1.单位分配住房居住的在职职工,配偶双方均是昆明市集体户在册人员,当年新生婴儿可随父或随母在单位集体
户内落户。
2.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单位集体户口一方落户。
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落户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六、完善合法固定住所落户配套政策
1.二手房在上市交易时,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家属的户籍关系迁出后,方可进行产权变更。
2.昆明市常住人口将房屋出售后无固定住所的,可投靠在昆明市的亲属落户;确无投靠对象的,可将户口迁入户
籍所在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临时代管户),由公安机关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户口限制迁入。
3.在我市购房落户后,购房人3年内又将房屋进行交易,且在我市无固定住所的,公安机关应当强制将其本人及
户内人员户籍关系迁回原户籍地。
户籍制度改革是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职能部门
在执行中要做到整体联动,相互配合,统筹安排,信息互通,确保工作的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本文件从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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