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
现将《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各地逐级印发至国土资源分局(所)、乡(镇)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地域管辖、分级调处”的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工作方针,提高处置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确保我省在处置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反应迅速、措施得力,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因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处置。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政府开展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县(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在所属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政府实施本辖区范围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维护稳定,安全处置。在处置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时,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3)相互配合,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分级调处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及时上报事件信息,确保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4)预防为主,常抓不懈。高度重视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防患于未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不仅要落实预防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应急处置人员等准备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1.5预案启动条件
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未得到有效控制;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下级管理部门请求救助或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土资源部提出要求时,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工作职责
2.1指导督促
本预案启动后,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各市、县(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对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报告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必要时,赴事发现场协助和指导开展工作。
2.2职责任务
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时,各市、县(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政府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准确地收集报送有关信息。
三、排查分析和信息报告
3.1排查分析
各市、县(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要对本地区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进行认真排查,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个案,摸清每宗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事实,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开展风险预测分析,提出化解矛盾和调查处理的对策和意见。积极开展调处工作,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3.2信息级别和内容
信息级别分为特别严重、严重和一般三种(特别严重——发生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严重——发生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一般——发生群体性事件)。信息内容包括:信息级别、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各方参与人数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事态发展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3.3信息报送
级别为特别严重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所在地有关部门和上一级管理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急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级别为严重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上一级管理部门在12小时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级别为一般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
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地在报送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处置过程中,还须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四、后续处理
4.1稳定事态
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体性事件各方人员的教育疏导、法律宣传工作,增强法律意识,稳定事态,维护土地利用现状。
4.2协商调解
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协议。
4.3提出处理意见
土地权属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五、附则
5.1奖励与责任追究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奖励与责任追究制。
对在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误报、瞒报和漏报群体性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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