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某复合材料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是一家设计、制造复合材料轴承产品及加工机械零部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在经营过程中,与其客户某公司(简称客户公司)建立了比较稳定、长期的交易关系,积累了客户公司包括产品交易价格、交易方式、需求特点等主要内容的经营信息,并对该客户信息进行了整理建档。2003年2月,该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对该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李某分别原为原告公司技术部经理、销售人员,在原告与客户公司从2004年8月至2008年8月签订的11份购销合同中,王某、李某曾分别代表原告与客户公司签订过3份购销合同。之后,王某、李某在尚未从原告公司离职的情况下,先于2005年5月31日与王某妻子李某及岳母刘某投资设立了与原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大连某复合材料公司,随后李某及王某分别于2005年9月、12月从原告公司离职,到被告公司任职经理、副经理。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间,王某及李某代表被告与客户公司签订了9份与原告雷同的产品购销合同,累计金额652100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的客户资料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诉称,被告主要组成人员均曾是原告公司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接触过原告公司包括客户资料在内的商业机密。被告公司在2005年3月成立后至今,在产品和客户源上与原告雷同,大量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以低价抢走原属于原告的大批客户,给原告造成巨额损失,理应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则辩称,不清楚原告指向的商业秘密内容,也不存在被告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客户资料属于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王某、李某曾是原告公司重要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均曾代表原告与客户公司签订过合同,已经掌握了原告客户公司的经营信息,同时知悉原告制定的《保密制度》,两人利用其掌握原告客户名单的有利条件与亲属合办被告公司,向原告的客户销售与原告相同的产品,披露并使用原告的客户经营信息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害为由,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客户名单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
-
开公司用了老东家客户资料侵害商业秘密
230人看过
-
开办一家公司,利用老东家的客户信息,侵犯商业秘密
138人看过
-
开办一家公司,利用老东家的客户信息,侵犯商业秘密
81人看过
-
客户资料是商业秘密吗?
310人看过
-
客户资料是商业秘密吗
500人看过
-
客户资料是否是商业秘密
477人看过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
客户资料是商业秘密吗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15客户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视具体情况确定。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来认定时应具备以下要件: (1)客户的特有性即该客户是用人单位通过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才获得。 (2)客户名单是否经过用人单位加工管理,这些客户如果未经用人单位加工并加以管理,那么其名单不能进入商业秘密的范围。 (3)客户是否为用人单位所独有并予以特定化。
-
客户资料属于商业秘密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2-28客户资料如果是不为公众知悉、且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就属于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处理。
-
客户资料是不是商业秘密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4客户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视具体情况确定。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来认定时应具备以下要件: (1)客户的特有性即该客户是用人单位通过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才获得。 (2)客户名单是否经过用人单位加工管理,这些客户如果未经用人单位加工并加以管理,那么其名单不能进入商业秘密的范围。 (3)客户是否为用人单位所独有并予以特定化。
-
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何为商业秘密有人知道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8商业秘密(BsinessSecret),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1] 侵犯行为编辑 商业秘密相关图书 商业秘密相关图书(5张)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
-
侵犯了商业秘密的客体是什么?浙江在线咨询 2023-03-10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