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特殊地域管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1 02:50:20 193 人看过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离婚涉及不动产在哪里起诉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这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所以离婚案件的管辖与所涉不动产位置没有直接的关系。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根据法院判决离婚或者协议离婚,而仅仅以涉案房产分割为诉讼内容,则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

二、合同纠纷在哪里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侵犯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地是怎么确定的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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