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14:45:14 161 人看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

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

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减少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必须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其他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实际上也不是所有的房产都需要向国家交税的,像一些学校,医院,诊所等占用的房产就不需要交纳房产税。在北京市的市民们如果要交纳房产税的话,纳税的时间是两个时间点的,一般在4月和10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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