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土地征收需要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完成公告、拆迁补偿等工作后,征地工作实施完成,土地才转为国有土地。如果仅仅存在征地批文,但并未完成公告、拆迁补偿等工作,征地工作尚未实施完毕,则此时土地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直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相关房屋征收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营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案情】
原告:范先生
被告:辽宁省营口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承办律师: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
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曹律师
范先生是辽宁省某某市鲅鱼圈区的农民,在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承包经营了数亩土地,并建有农业生产设施。由于某药品公司项目建设需要占用村上的部分土地。此次征收涉及到45户农民,范先生承包的土地正好位于征收的范围内。之后,征收方找到范先生协商征收补偿事宜,但是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太低,范先生无法接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范先生考虑采取法律手段解决这起征收纠纷。通过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京平律师代理的郭先生、关先生诉大连市金州新区管委会征收决定行政纠纷案件的庭审,范先生最终决定聘请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京平团队介入本案后,指派张波律师和曹星律师承办范先生人的案件,负责全权处理其征收维权事宜。
经过前期法律调查,京平拆迁律师调取了本案的相关材料。根据现有材料显示,范先生承包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而区政府却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作出了鲅房征【2014】第XXX号《鲅鱼圈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针对区政府作出上述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京平拆迁律师随即协助范先生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
本案行政诉讼过程中,区政府向法院提交了辽政地字【2012】XXX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批件等材料,并答辩称其作出的征收决定前提有辽宁省政府的国有土地批复,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征求了意见并下发了公告。
针对区政府的答辩意见,京平拆迁律师当庭指出:征地批文作出后,集体土地并非立即转为国有土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汇编的示范案例中对此已经载明。在京平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示范案例后,法院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
此外,京平律师此前已针对该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另案起诉,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8月4日判决确认相关征收补偿方案违法。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内容看,公告依据了《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土地管理法》中并无对区政府可以征收公民房屋的授权,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授权给区政府征收公民房屋的权力前提必须是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和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从区政府提供的证据看,区政府提供了辽政地字【2012】XXX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批件,但该批件不能等同于范先生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变为国有土地;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也没能有效证明征收范先生所在地区的房屋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还须制定合理合法的征收补偿方案,但区政府提供的征收补偿方案已经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其他前提条件,区政府没有举证证明。最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4)营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确认区政府作出的【2014】第XXX号《鲅鱼圈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拆迁律师评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细化,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将房屋作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一并征收并予以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认为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决定已经作出,或即时生效时集体土地就转为国有土地;土地征收需要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完成公告、补偿等工作后,征地工作实施完成,土地才转为国有土地。本案中虽然有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批件,但并未完成公告、补偿等工作,征地工作尚未实施完毕,此时土地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区政府直接将其作为国有土地并作出相关房屋征收决定,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实践中类似的案件不在少数,地方政府或基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有误,或出于征收程序便利的考虑,未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施征收,而被拆迁户由于法律专业知识欠缺,往往难以甄别,即便明知权益受损,却又很难抓住问题关键点,这也是大部分被拆迁户的维权现状。
-
征收决定限16日搬迁是否违法
216人看过
-
法院是不是必须判决违法的征收补偿决定
418人看过
-
如何取消违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435人看过
-
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后怎么办
443人看过
-
法院是否有必要对违法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判决
470人看过
-
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违法,我们该怎么办
143人看过
征收决定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土地、房屋等财产进行征收的决定。 征收决定是政府实施征地和拆迁的必要程序,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 在征收决定中,需要明确征收的目的、范围、补偿标准和方式等事项,并征... 更多>
-
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的关联重庆在线咨询 2023-04-01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房屋征收先要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现场征求公众意见30天以上,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在规定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不能达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这时才能作出《房屋补偿决定》。 通常房屋征收决定中规定的房屋征收期限在三个月以上。所以说人民政府不能同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
-
征收是否决定房屋征收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171、房屋征收决定法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
-
如何解决以前违法生育的征收对象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27社会抚养的征收对象,针对的是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 至于那些在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前不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该当事人还得作好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思想准备。 比如2016年5月12日,湖南省卫计委专门发出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应用解释,“《修改决定》没有溯及力。其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应当适用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明确了“《修改决定》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依照行为发
-
房屋征收征收决定是如何规定的?河南在线咨询 2021-11-21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法律规定,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用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政府
-
2018违法征收土地罪刑法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1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