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纠纷必须在中院审理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15:35:48 337 人看过

重大的涉外案件才需要由中院进行审理,如果是一般的涉及纠纷,可以由基层法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如何有效的避免涉外纠纷

如何有效的避免外贸纠纷,成为许多外贸公司在贸易实务方面的当务之急。因为一旦纠纷发生,便卷入了永无止尽的口水战,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更何况在市场经济里,时间就是金钱。

外贸双方在贸易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往往都是由于外贸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规定不明确所致。于是双方都手拿一本模糊的合同,卷入了争执不已的利益捍卫站之中。但事实上,对于外贸公司而言,贸易双方都可以在合同签订时,严格厘清彼此的义务与权力,明确起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从而将纠纷“扼杀在摇篮里”。

外贸实务中必须充分体现贸易的契约精神,而在合同中关于品质细则一般遵循以下几个方式:

一、商品品质的一般表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品质申诉要及时

在外贸过程中,双方在货物品质条款上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之后,一旦贸易一方发现货物品质出现问题,也应该及时的向对方提出异议。否则,也将有损自己的利益。

纠纷案例:

我国甲公司与印度尼西亚乙公司,分别于2003年4月26日、2003年9月2日和9月20日订立3份售货确认书,由甲公司向印尼乙公司出售T恤衫、背心等纺织品,3份确认书的总金额为91.2141万美元,约定付款方式为D/A90天。上述确认书签订后,甲公司按合约全面地履行了供货义务,而印尼乙公司则仅支付了2万美元的货款,其余货款未付。

印尼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提供的T恤衫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使用多年库存的布料;T恤衫重量轻于被申请人要求的规定;T恤衫的长度太短(与规定的尺寸不一致);同一批货的T恤衫的颜色不一致,为此,印尼乙公司曾提出,将货物打折或将剩余货物退回甲公司等解决办法,但均未获甲公司的同意。

但印尼乙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经交涉多次无结果,甲公司根据售货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要求印尼乙公司:

1、支付货款71.2141万美元;

2、上述货款的利息4467.50美元;

3、本案的仲裁费及甲公司的代理费等由印尼乙公司负担。

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定:印尼乙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71.660850万美元,至于律师费,因甲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仲裁庭未予支持,仲裁费则由败诉方印尼乙公司全部负担。对印尼乙公司提出的诸如退货、折价等主张均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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