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执行海外财产
境外资产确实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就可以申请执行。以下是具体流程:
(一)需要有本国的生效的司法判决,且对方没有在规定时间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通过本国法院向其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有的时候可能要通过外交部门来送达。然后,由资产所属地国家的司法部门进行复核,该判决是否符合该国法律,是否可以执行,对方法院复核后,认为符合条件,同意协助执行。
二、涉外财产如何保全
(一)根据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或者提起诉讼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开始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可以是被申请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可以是申请人享有使用权的财产。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解除财产保全。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手段,扣押被申请人财产后,如果出现以下两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信用担保。人民法院裁定诉前保全后,申请人30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二是防止今后判决难以执行。如果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仍不还债,而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间也不起诉,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应当解除。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三)需要对扣押的财产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为了保证被扣押财产的安全,防止财产转移、侵占或毁损,有时需要通知有关单位对扣押的财产实行监督,有关单位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实行监督,是属于人民法院实施保全措施的组成部分,因监督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资产转移的方法
(一)要向省外管局提出向境外转移资产申请。
(二)可申请的资产为现金。如果拥有其他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则必须出售后才可以申请资产转移。
(三)申请的额度必须计划好。打个比方,假如您的所有资产折价后总计3000万美元,则可以选择申请转移3000万,也可以申请转移1000万,但无论这个数字是多少,都只有一次申请机会。而如果选择申请1000万,未来再想向国外转移资产,仍然必须遵守每年5万美元的限额。
(四)如果有不动产出售,则在房管部门登记的交易金额是可以转移的金额。比如您的房子卖了300万,但在登记时只写了280万,尽管可以省一些税,但能够向境外转移的资产也少了20万。
(五)转移资产时,必须是本人在移居国的同名个人帐户。所以,想利用自己的永久居留权帮别人转钱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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