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甘肃省委托代征地方零散工商税收暂行办法》甘政办发[1998]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保委托代征工作规范的有序进行,保证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现就委托代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地税机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规定,充分认识委托代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甘地税[1998]62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对委托单位和代征单位权限与职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改进意见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保证委托代征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关于委托代征范围
1、委托代征的范围仅限于非固定业户缴纳的地方各税和其他零散工商税收。重点是农村、边远山区,必须全部委托当地乡镇政府或乡财政所代征,税务部门的主要工作是搞好管理和监督检查。
2、固定业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一律不得委托代征。
3、对税源分散,难于控管,征收确有困难的零散地方税和其他工商税收,要在调查研究、摸准情况、掌握税源的基础上,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具有一定控管手段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代征。
三、明确法律责任,保证依法征税
1、代征单位在税款征收和纳税检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征税款义务,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要接受委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
2、委托单位要加强对代征单位代征范围、税款征收、漏征漏管、税款解缴入库、票证使用和发票使用管理等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委托单位接到代征单位在代征过程中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或有偷、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报告时,委托单位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由于处罚不力或不及时造成税款流失的,要追究委托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强税收票证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
税收票证管理,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定期对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以保证国家税款能够安全、及时、足额入库。
1、票证的领用代征单位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基层税务机关颁发的票款结报手册,领发人各备一册,清点完毕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
2、票证的保管代征单位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票证要有专用包袋。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携带票证进行非工作性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带票回家。
代征单位的票证使用人员工作调动或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交接清楚,造册登记,并经税务机关领导审查批准后才能离岗。
3、票证的填用代征单位必须按规定填用票证,要做到专票专用、按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开,不得互换互借使用,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种相同票证同时使用。
4、票证的结报缴销入库严格税收票证管理,确保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委托代征最重要的环节是税收票证管理和税款的解缴入库,所以委托代征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税收票证的缴销,当地设有国库的,税款应于当日或次日入库,当地未设国库的,代征单位征收的税款应严格按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和限额的规定办理,并持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和末填用的票证,连同所收的税款和票款结报手册向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结算、票证上缴和票证销号手续,结报人员和税收会计当面清点票款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报告。
5、税收票证检查基层税务机关应对代征单位的税票经常进行检查,对利用票证混库和积压、挪用、贪污税款的,应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规范工作程序,健全规章制度,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1、规范各项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和代征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定。如工作制度、征管办法、职责范围、票证和发票使用管理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等,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2、严格工作程序。委托单位和代征单位在工作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业务规程、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使代征工作做到规范有序进行。
3、加强对代征人员业务培训。对代征人员的培训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税收政策、执法程序、征管制度、工作纪律等。
4、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委托代征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进行,委托单位和代征单位要与工商、公安、金融等单位签订协税护税合作协议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委托单位和代征单位签订协议书后,由委托单位无偿发给代征单位委托代征证书及其副本,代征证书正副本由省局统一制做。
6、代征单位确定或指派的代征人员要报委托单位备案,经委托单位考核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发给代征人员《上岗证》(式样附后,由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制做)。代征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必须配戴《上岗证》。为便于代征人员执行公务,必要时在工作期间可携带或出示委托代征证书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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