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5:31:58 26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范围条件,且满足全部技术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范围条件:负责市管权限水利工程审核2)技术条件:①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②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③不妨碍防洪抢险;④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及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小,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加盖报告编制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编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如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须提交第三者出具的相关意见。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平远分厅(网址:http://pywsbs.meizho.gov.cn/portal/department/department!detail.action?hot=4orgId=226165areacode=441426)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方式向平远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县水务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

3.审查。受理后,1)业务股室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业务股室负责人;2)技术审查。业务股室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实地勘查、评审,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办理时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间;3)业务股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经局工程师审核后(审核时间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

4.决定。1)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3)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平远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市县务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审批项目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平远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县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1)业务股室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业务股室负责人;2)技术审查。业务股室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实地勘查、评审,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办理时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间;3)业务股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经局工程师审核后(审核时间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

4.决定。1)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3)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平远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县市水务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项目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平远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水务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平远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2015年)

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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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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