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结算
●实施主体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
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5〕92号)
6.《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04〕32号)
7.《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医疗管理与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甬劳社工伤〔2004〕99号)
8.《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甬劳社工伤〔2004〕107号)
9.《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甬劳社工伤〔2004〕110号)
10.《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6〕157号)
11.《宁波市职工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甬劳社工伤〔2008〕152号)
●申报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的职工。
●申报材料1.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准结算表一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5.工伤医疗费用包括门诊(需提供原始的门诊病历、电脑发票、药费电脑小清单)和住院(需提供出院记录、原始出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总清单);
6.鉴定费原始发票;
7.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兼有民事赔偿的,应提供民事赔偿裁决书或调解书;
8.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需要供养的,应提供供养直系亲属户籍身份、婚姻状况、生活来源情况等证明(乡、镇及街道以上相关部门);供养对象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提供由乡(镇)政府或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救助机构出具的就业或服兵役情况证明;供养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9.用人单位收款凭证。
●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30日内,申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2.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
3.窗口或科室核准;
4.窗口办结。
●受理时间及承诺时限每月1-23日受理。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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